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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价值方法

2019-12-15谭培文

伦理学研究 2019年5期
关键词:利己主义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谭培文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类共同利益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生存与发展命运攸关的集合体。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是“公平正义”[1],但新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亦将“公平正义”[2](P107),[3](P3)作为共同体的价值。故此亟待澄清的问题是:“公平正义”既然字面相同,其含义是否一致?如果价值含义趋同,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气候、贸易等共同体建构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逆全球化思潮之挑战和疑难。其奥秘在于建构公平正义价值之方法论迥然相异。如果仅仅停留字面的相同,而不深究其价值建构之方法,不仅不能有效化解当前民族主义、单边主义、成功者逃离等“逆全球化”思潮之挑战,而且必将为诸如此类思潮提供价值温床。顺乎全球化大势,只有重塑马克思主义价值方法论,彻底颠覆新自由主义过时的原教旨主义价值方法,人类命运共同体之价值建构才是可能的。

一、罗尔斯复活的新自由主义原教旨主义价值方法论

新自由主义历来突出核心价值是自由,在罗尔斯《正义论》,公平却成为粉饰正义的一个新词。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即是公平的正义。为了论证公平正义,罗尔斯虽使用了建构主义方法、反思平衡法、契约论方法、直觉主义等方法,但皆非本质的方法。罗尔斯方法论之实质是复活了新自由主义陈旧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这一方法,不仅使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陷于僵局,而且会使任何一个共同体建构如贸易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建构皆将成为不可能。

全球化国际共同体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共同体。共同体是其核心要义。罗尔斯在寻找正义的善的正当性时,不可避免地关涉到“共同体”的解释,他认为,如果不解释共同体价值,正义论就不可能获得成功。他说:《正义论》第三编“正义的善”的正义理论一直被用于说明共同体价值,这种说明在第二编“制度”中就提出了一个论点,“即,在正义原则中包含着一种人格理想,它提供判断社会基本结构的阿基米德支点(见41 节)”[3](P462)。那么,所谓的“阿基米德支点”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不得不返回41 节。他说:其“根本的观点在于:我们想用一种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正义观,来解释社会价值,解释制度的、共同体的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3](P208)。共同体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社会有机体是假设的,哪怕这里看上去是多么的“个人主义”,只有个人主义才是理解共同体公平正义价值的“阿基米德支点”。在这里,罗尔斯与古典功利主义并无实质区别。功利主义把个人看作是实在的,社会是虚构的,罗尔斯也把社会、共同体看成是虚构的,个人主义才是共同体价值的阿基米德支点。罗尔斯除开不再使用功利主义对功利的可计算方法外,对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实质理解是一致的。个人主义之所以是一个阿基米德支点,那是因为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可以满足塑造《正义论》内容的需要。因为,无论是康德的建构主义方法,还是洛克的契约论、边沁功利主义,以至亚当·斯密人性的自私等“哲学传统(包括直觉主义)也一直假设存在某种恰当的观察点”。这就是说,尽管契约论是个人利己主义(黑格尔的批判),康德建构主义是从“我”出发而不是从“我”与“他”的关系出发(费尔巴哈语),还有直觉主义缺乏足够的“个人主义观念”(罗尔斯的评析),但是,只要以民主宪政体制长期培育的个人主义道德感的理性个人为观察点,并通过反思平衡法,就可以满足塑造《正义论》内容的需要。《正义论》所谓的反思平衡,当然是实现“个人观念与社会观念”的反思平衡。因为建构主义是从实践理性跟合适的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实践理性与正义原则之公共作用之统一着手的。但是,“个人的善观念被假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决定性:这即是说,这些善观念与完备性学说——这些因素正是按照这种完备性学说才得以解释的——一起表达了一种终极目的和终极依归的图式”[2](P114)。从形式来看,罗尔斯《正义论》方法可以区分为建构主义、“合理直觉主义”、契约论、反思平衡等方法,但千条江河归大海,在实质上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正义论》即是一个以个人主义方法论建构的以个人观念为逻辑支点、以个人观念为决定意义的公平正义内容,并以个人观念为“终极目的和终极依归的图式”的公平正义共同体价值结构体系。这个价值体系的最终评价标准,还是个人主义。他说:“尽管公平的正义具有个人主义特征,两个正义原则却不是建立在现有欲望和现存条件之上的。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以及与它相容的有关个人的理想,它们可以成为评判制度和指导整个社会变革的标准。”[3](P206-207)这即是说,以个人主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价值,只要将个人自私的观念用“无知之幕”的非历史性地遮蔽起来,这样的公平正义最终也是评价整个制度、共同体或整个社会变革的标准。在亚当·斯密那里,他将资本主义“经济人”的人性,直白地表述为理性的“自私”,无疑表现了科学上的诚实。而罗尔斯,既把个人观念始终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阿基米德支点,又认为,这个自私个人主义是可以用无知之幕遮蔽以后完全无历史地开启的公平正义“普照之光”。在西方,正义的核心要义是“得所当得”。按个人主义方法论,正义即是个人权利分配的“得所当得”。公平只是伸张和满足个人权利分配的“得所当得”的公平。公平正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之价值逻辑是“个人第一”,虚构的社会、共同体则可有可无。

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被诺齐克等人的资本主义批判,但罗尔斯的方法论与新自由主义一脉相承。新自由主义认为,由柏拉图开启的卢梭、黑格尔理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是本质主义、整体主义,即“方法论的集体主义”。自培根、洛克、休谟、亚当·斯密以来的英国经验主义的新自由主义价值观方法论实质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即“集体的‘行为’和‘行动’,诸如国家或社会集团,应该还原为人类个体的行为和行动”[4](P156)。这即是罗尔斯所强调的,始终以个人观念、个体的行为和行动为核心去解释社会、国家和集体的决定性基础和“重叠共识”,而不是相反。哈耶克说:“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5](P21)凯恩斯的国家调控理论最大危害是动摇了西方世界由古希腊经验论以来的理论传统所形成的个人主义这一终极的价值目标,从而失去西方文明的创造力。罗尔斯方法论的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目标和图式即是新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翻版。桑德尔则直言不讳:“罗尔斯的观念是个人主义的。”[6](P77)无疑,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的核心关键词是资本主义个人主义的正义。正义的要义是个人权利分配的“得所当得”。问题是,公平正义之“公平”限制,这就使罗尔斯陷入二难境地。如果以公平为核心要义,显然违背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个人主义基本价值,认同了社会主义公平的制度价值;如果以正义为核心要义,这无疑符合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权利分配之“民主宪政”精神,但公平的价值诉求却就被遮蔽而拒斥,这与《正义论》昭示的题意“公平正义”相悖;再者可取第三条道路,即公平与正义是并列的,那明显与《正义论》题旨不符,《正义论》不等于《公平正义论》,《正义论》即得所当得之正义为题旨。面对这种种矛盾,罗尔斯不得不“深思熟虑”权衡,从其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价值选择出发,最优的选择是第二种,即宁可取消“公平”,让公平成为花边式的装饰,也不可触碰资本主义自古希腊以来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传统的雷区。是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使公平正义价值不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趋同,最终回归西方原教旨个人主义价值观传统的“定海神针”或保险丝。

二、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价值建构方法论实质

在马克思的文献中,“共同体”或“联合体”是较为常见的概念。“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与全球化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命题创新。虽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是公平正义,但是,马克思主义价值方法论实质是“方法论的集体主义”[1],与新自由主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对立。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内涵,既不是新自由主义对方法论集体主义的歪曲,也非直观地停留于旧唯物主义的适应论。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公平正义是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事实,通过整体、系统分析法建构起来的价值结构。

1.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公平正义是整体协调生产方式发挥最大效率的价值

公平正义必须适应现代生产方式,它指涉的只是公平正义价值发生源,并非马克思主义价值方法论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对此,《神圣家族》已有了论述并初步解决[7](P326-327)。1845 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十分清楚地表明,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的界限在于,不是直观地从现实、经验、对象出发,而是以科学实践观为基础从主体能动性去认识、理解现实对象。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方法论的关键是要解决公平正义价值如何可能在整体上协调生产方式,使其成为发挥生产方式效率的价值。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直接表现为利益和利益关系(恩格斯语)。利益与价值的关系,即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上层建筑对生产方式的能动反作用,其核心就是通过价值观念对利益的整合、引导、规范来实现的。与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是公有制,这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事实来源。公平正义通过规范与引导利益关系的发展,从而推动生产方式发展。但社会基本矛盾是一个集合体,集体主义价值不仅引导每个个人的价值充分实现,而且将每个人的价值整合成一个系统整体,使集合体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实现集体价值与个人(每个人)的价值。

2.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公平正义是规范权利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合作、秩序和谐的价值

以集体主义为价值支点的公平正义,旨在建构制度权利分配关系,使社会形成平等、自由、合作、秩序和谐的关系。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虽然是个人主义,但同样认为,公平正义的个人权利分配关涉社会合作与秩序等问题。伍海德说:“正义就是给予他或她‘应得’的东西,这又常常被视为他或她的‘正当报酬’。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可以应用于所有社会物品(如*自由、权利、*权力、财富和闲暇等等)的分配。”[8](P167)正义(justice)的基本含义是个人权利分配“得所当得”之意。针对封建贵族身份、等级非正义之“得所当得”,资本主义伸张个人权利正义的价值诉求,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罗尔斯的公平与正义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主次关系,因为主次关系蕴含了次要方面亦是不可忽视方面。由于罗尔斯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实质,公平变成了一个缺乏任何内容的、抽象的、空洞的、词句的“公平”。所谓的公平正义,只不过是对诸如狠心个人利己主义的道德劝勉,而缺乏公平的制度结构设计。

恩格斯认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9](P352)。“消灭阶级是我们的基本要求,不消灭阶级,消灭阶级统治在经济上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我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地道资产阶级的含义。”[10](P411)“平等权利”,就是平等得所当得的个人权利之正义。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享有权利必享有义务,不履行义务,则不应享有权利。所以,所有人同样要履行“平等义务”。问题在于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仅仅要求的是得所当得的个人权利之正义。即便如此,也不足以否定正义的合理性,只能说资产阶级仅仅局限于个人权利的正义是不够的,应当以“平等义务”予以“补充”。平等权利与平等义务的统一,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可见,正义作为个人权利的分配,当然是社会制度设置的一个重要价值。但是,正义不只限于社会对个人的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和个人对社会得所当得的权利诉求,正义还应当是全社会每一个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等之间得所当得是否公平的价值理念。如果正义只停留于前者,最多是那些满足了得所当得个人的平等、自由、合作与秩序。只有实现了全社会每一个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等之间得所当得的公平正义,才可能形成社会的有机平等、自由、合作和秩序。

3.集体主义方法论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共同体 终极价值图式的价值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适应21 世纪“世界历史存在”产生的新命题,它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一脉相承。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历史存在”的全球化时代一个以共同生存发展命运、共同的利益关系为纽带的集合体。马克思以利益关系为轴心对两种不同“共同体”的公平正义进行了深刻分析。马克思认为,分工发展的直接后果是私人占有财产的差异即所有制的出现,随即表现为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对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共同体则相反,在那里,个人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共同体是代表普遍的利益的真实共同体。道德价值基础是利益,只要共同体真正代表普遍的共同利益,公平与正义才真正实现了有机统一。公平即共同体的每个个人、家庭、民族等的公平,正义是共同体每个个人、家庭、民族之正义。在功利主义看来,单个个人利益是实在的,普遍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是虚构的。鉴于21 世纪每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现实存在,分工活动、国际市场的出现、世界贸易交往关系的普遍发展,人类共同活动带来了共同的气候、生态、环境等问题,人类命运到了一个具有公平正义双重价值效应的“没有例外”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境地。一荣俱荣即正价值效应,一损俱损则是其负价值效应。共同的普遍利益不仅是真实的,而且客观存在于现实之中。共同体即是一个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同时实现单个个体的利益与共同利益有机统一的集合体。公平正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集体主义方法论构建的共同体价值图式的重大差异在于:前者构建的图式是单个人特殊利益圆满实现,共同体是个人利益彻底据为己有的虚幻形式;而后者构建的则是一个以共同利益为现实基础,同时实现单个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和谐统一之公平正义价值图式。

三、方法论个人主义是逆全球化思潮的根源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的方法论是集体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而有观点认为,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只是个体与整体事实存在的不同意义理解,与公平正义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的目标殊途同归:一个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实在性,一个突出的是共同利益的真实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瓶颈与疑难是利己主义,并非个人主义。的确,个人主义有别于利己主义。比如,马克斯·韦伯在他临终之际,他还申明自己是个人主义,他说:我要是个社会学家,我仍然要驱除游荡在我们中间这种集体的幽灵。“社会学本身只能产生于一个或更多的独立个人的行动,因此,必须严格采取的个人主义的方法。”[11](P104)但他认为,资本主义所特有的是一种源于基督教“新教”的理性、精于计算、勤劳、节俭、以积累财富为天职的伦理精神,而不是自私、贪婪、唯利是图的利己主义。比如,“中国的清朝官员、古代罗马贵族、现代农民,他们的贪欲一点也不亚于任何人”[12](P40)。按韦伯的说法,个人主义是一种源于新教伦理之资本主义精神。而利己主义是自私、贪婪、唯利是图的象征,它不为资本主义所特有,而是一切旧社会所共有的人性丑劣弱点。再者,黑格尔是整体论者,其辩证法是总体辩证法,而布尔克却认为,黑格尔的方法是个人主义的方法。他说:黑格尔“《精神现象学》(Phenomenolgy of Mind,1807)标志着黑格尔对哲学的个人方法的开始”[13](P246)。这就是说,以个人方法开始,也可以导致黑格尔那样的整体论。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主要是一种以个体为本位分析事物的方法论。这就是说,一方面在学术上应把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区别开来,不可将其等同;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之间的一脉相承。个人主义是利己主义的本体论基础,利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二者存在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爱尔维修、边沁是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爱尔维修认为,人的本性即“自爱”(自私),这是一种来自生物趋利避害的本性。它为人人所共有,“它的永久性、不可改变性甚至不可变换性”可以作为证明[14](P503)。即使在一些西方专门研究个人主义的文献中,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甚至被视为同等程度的概念。在现代多元、多极、多边国际格局中,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仍然具有广泛的、合理的现实生存土壤与空间,仅就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其主要形式有民族主义、单边主义、“成功者逃离”主义、地缘政治主义等,尤其是民族主义是利己主义最为深度的、广泛的、合理的、现实生存土壤和空间。

1.民族主义是自发的利己主义

张践认为,在国家共同体内,民族与民族的交往,“利益的共同性往往大于矛盾”[15](P15)。但是,一当民族主义抬头,利己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民族利益就会起来抵制国家共同体的利益。马克思说:“民族的利己主义是普遍国家制度的自发的利己主义,它同封建主义界限所体现的利己主义相互对立。”[7](P320)一族一国的民族(nation)国家制度,是近代欧洲资本主义民族利己主义的产物。对于民族利己主义而言,民族就是一个自然“命运共同体”。不过,一旦国家制度建立,民族主义就是自发的、自然的、集体利己主义,而普遍国家制度不过是一个自在自为的“超人”的利己主义。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与封建主义相对立的单纯形式存在的利己主义不同的东西。这就是说,在现代国家制度下,民族主义是一种自然自发利己主义,国家主义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的利己主义。如何以公平正义价值规范和平衡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利己主义与共同体普遍利益的矛盾,是建构命运共同体遭遇的第一个价值难题。

2.单边主义是“超人”的利己主义

在当代世界,单边主义是霸权中心主义衍生物。单边主义不是任何一边都可以任意而为单边,往往是强者一边。是以,单边主义正义的突出特征是“强者的利益”,此乃印证了古希腊奴隶社会柏拉图根据对话提到的判断:“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也可能是强者的损害”[16](P21)。这是单边主义的突出特征。单边主义第二特征是自我中心论。单边主义是利己主义,但利己主义不一定是单边主义。单边主义认为,无论多少民族、国家利己主义,唯有我的利己主义是一切利己主义的中心。其三,单边主义是“超人”利己主义。因为其他利己主义都是自在的利己主义,只有我的利己主义是自在自为的“超人”利己主义。这种“超人”利己主义,不仅把共同体利益看作是由我独自享用的利益,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把自己利益看作是全球共同体唯一的利益,并把自己的利益价值准则当作是衡量世界共同体普遍利益的准则。比如,在《万民法》,罗尔斯以西方中心论为背景建构的公平正义,将其看作是世界共同体的价值准则。他认为,在《万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规范下,使用战争手段是非正义的。但是,对那些在人权、履行国际义务等非正义国家,“在严重的情形下,它们会试图利用经济制裁甚至军事干涉,去纠正这些错误”[17](P39)。这就等于,他把一国单边以个人主义为支点的公平正义上升为世界多元、多极、多边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价值原则:其他任何一边如果有违我的单边公平正义,那就可以不惜使用武力干涉将单边主义的价值原则强加于任何一边。单边主义这种超人的利己主义价值取向与人类命运共同体集体主义方法论的公平正义价值,完全背道而驰。

3.“成功者逃离”主义是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

鲍曼认为,这种抵制共同体的倾向,主要是由于他们“凭借父辈们的这种奋斗,生活在富裕的郊区并‘决定拉起身后的吊桥’”[18](P55)。他认为,这种自我选择“逃离”的唯一吸引力是“没有责任与义务”,或者认为共同体不能获得他们自己应得的利益而远离共同体。实际上,起支配作用的还是前者。如是而论,这不过是一种自满自足的利己主义。其实不然,这种利己主义实际是马克思批判施蒂纳的自我一致利己主义。不同的是,施蒂纳是观念自我一致的利己主义,而这种利己主义是实实在在已经富足的利己主义。他曾起步较早,利用先发优势,在世界共同体中,抢占了先机,没有代价,没有责任与义务地掠夺了大量资源,破坏了自然环境,获得了大量财富,盆满钵满,成为了获得型的自我一致利己主义。有鉴如斯,他逃离“共同体”并“拉起身后的吊桥”。甚至他们有的还认为,共同体是弱者的共同体,是企图敞开自身以基督教圣餐仪式为象征的“灵契”共同体,如圭亚那不详的集体自杀所证实的迷狂的群体[19](P13)。这就是说,以个人主义方法论来关照集体主义方法论的共同体,共同体只不过是利己主义“圣餐仪式为象征的‘灵契’共同体”,是对利己主义个人命运的威胁。这是十分错误的。

四、以方法论集体主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

在一个多元、多极、多边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不仅有价值观之别,还存在建构价值观的方法之争。同样的价值观即便字面相同,因为建构价值观之方法不同,同样的价值观也会存在绝然不同的内涵。公平正义是如此,自由、平等、法治也是如此。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中,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集体主义是两种不同方法。方法论个人主义建构的公平正义价值,其结果是为利己主义的逆全球化思潮提供价值温床。方法论集体主义是适应全球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的价值方法,是彻底颠覆方法论个人主义,破解逆全球化思潮的正确价值方法。鉴于利己主义在全球各地仍具有现实存在土壤和生存空间,集体主义是否企图消灭或完全规避利己主义?马克思说:“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而是在于揭示这个对立的物质根源,随着物质根源的消失,这种对立自然而然也就消灭。”[20](P275)这即是说,个人利己主义与集体主义是相互依存而对立的范畴,只要它们对立的物质根源尚未消失,二者的对立就不会消失,二者就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一旦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根源消失,随着一方之消失,另一方也就失去了存在意义,这种对立自然而然被消灭。换言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消灭集体主义与个人利己主义的对立,而可能的方式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利益的价值事实,以方法论的集体主义为支点而构建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平正义价值结构体系。这就要求:

1.坚持集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逻辑起点,包容个人主义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

方法论个人主义之所以必然产生逆全球化思潮,最为重要的是将单个个人作为价值的逻辑起点。在它们看来,社会、集体、共同体等都是虚幻的,只有单个个人才是实在的。这是一种过时的原教旨个人主义拙劣还原论。这种还原论是古代原子论与近代机械论的残余,在一个互不联系的古代世界,正义变成了脱离集体社会的个人权利分配的“得所当得”,公平只是国家用来侵犯个人权利的借口(诺齐克语)。这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集体主义,是大工业社会或社会化人类的产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平正义价值结构的总原则是:在共同体中,每个成员自由发展的利益是一切成员自由发展利益的条件。这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价值原则的具体应用。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1](P53)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共产主义共同体,但是,马克思是以集体主义方法论为支点提出了共产主义共同体价值原则,同样适用于任何真实共同体的价值原则。其一,方法论集体主义建构的公平正义与原教旨个人主义不同的是,联合体或共同体和集体是逻辑起点,联合体或共同体是实在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也是实在的。其二,集体主义不是要消灭个人主义,而是以集体或共同体的公平正义为逻辑起点,同时包容兼顾每个个体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亲、勤、惠、容、共建、共享等,就充分体现了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公平正义。其三,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方法论集体主义要求平等的权利与平等义务相统一,以避免民族主义、单边主义、成功者逃离的逆全球化思潮

2.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过程使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体中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方法论集体主义的集体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或每一个共同体成员自由发展的集体。集体即整体,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实质,即个体行为与行动,仅当是个体集合整体的行为与行动,即是价值与效率最优的行为与行动。由于系统是整体,整体大于部分个体之和,这是系统论的原理。整体既然离不开个体,那么,个体的价值与效率是否最优?其关键在于以公平正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的价值结构。集体主义认为,集体有集体的独立价值,个体也有个体的独立价值。系统整体是个体部分要素之和。既然整体大于要素之和,那么各个要素、成员、个体实现了价值最优,整体集合的要素之和就愈大。反之亦然。其次,集体不是新自由主义所说的个人利益侵犯者,集体是个人获得自由的手段和条件。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体只是为了个人获得自由的手段和条件,而不是为了侵犯和支配他人。这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公平正义即“强者的利益”或赢者通吃不同。再次,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自由发展利益也应该是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利益的条件。共同体自由发展应该有利于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共同体的每个成员自由发展的利益既是公平的,也是正义的得所当得的利益。成员之间的竞争是共建、共享、互惠意义的竞争,是合作共赢的竞争,而不是零和博弈。

3.方法论集体主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目标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

价值目标的不同是方法论集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本质区别。其一,方法论集体主义的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是集体,其价值目标是一切人(集体)的自由发展,而不是单个个人或几个人的自由发展。这里的集体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或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公平是集体的意义公平,正义是以集体为出发点的正义。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逻辑起点是个人或唯一者,其最终目标也是个人或唯一者。如在施蒂纳里,即是自我一致的“唯一者”或我的“独自性”。其次,方法论集体主义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是通过各个人公平公正的竞争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从整体上推进共同体发展。而方法论个人主义把共同体的建构看作是虚幻的,唯独个人才是实在的,所以方法论个人主义除开单个个人的独自扩张,就不再有共同体中一切人的全面发展。再次,方法论的集体主义建构的共同体的公平正义要求是,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不应该是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的障碍。每个成员或至少有一个成员(或一部分)的自由发展利益同时不损害一切人或至少是另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方法论个人主义则相反,由于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是具有排他不可入性的原子式个人,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遵循的是“强者的利益”,“赢者通吃”的逻辑,即以对他人的霸凌、掠夺和侵略为目标。这些也是逆全球化思潮产生的重要原因。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不仅要坚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理念,顺应21 世纪全球化大势,还必须确立方法论集体主义的价值方法,批判方法论个人主义价值方法带来的逆全球化等错误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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