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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迟延给付与请求权人索赔中受损利益的保护

2019-12-13张爱琳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上海保险 2019年10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张爱琳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保险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麦锐,2016)。保险索赔的一般程序包括出险通知、索赔申请等环节。出险通知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索赔申请在《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有提供资料义务的规定,但尚有不足。保险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理赔一般程序包括出险受理、事故调查、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款给付、争议解决等环节(麦锐,2016)。其中,单证审核在《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于补充资料的规定;责任核定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有核定时间的规定;赔款给付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有支付保险金和赔偿其他损失的规定,在第二十五条有先行赔付的规定。

一、索赔时请求权人提供资料义务条款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不仅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通知义务,也规定其具有提供资料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是若超出其所能提供的范围,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参见相关案例(李冉,2015)进行分析。

2014年8月15日,赵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当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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