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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之分析

2019-12-13曾少璐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界限刑罚惩罚

曾少璐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4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争议

在刑法领域,未成年人指的是所有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存在三种刑事责任形式,即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因此,被广泛提起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刑法上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此处应是特指降低我国刑法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降低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设置。对此,学术界的观点基本有如下几种:

(一)降低说

由于近年来青少年恶性事件被频繁曝出,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是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提案,还建议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十二周岁。他们认为,如今的未成年人普遍早熟,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普遍高认知背景下,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偏低,假如刑法不做出调整,将有违民意,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他们认为将达到14周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二)弹性说

有学者通过对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实证分析得出,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适应未成年人的个体化差异发展,“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已经不适用于我国国情,因此主张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进行本土化的规范适用,即对实施了特定犯罪行为的11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恶意”层面的认定,当达到刑事归责的“恶意”认定标准时,则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定罪量刑。还有学者提出刑法无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精确规定,只需要制定一个区间,依据罪行轻重再具体进行浮动予以入罪或出罪。

(三)不变说

尽管社会各界都在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界限,但是在刑法学界,不少学者依然秉持14周岁这一入罪界限,与来势汹汹的“降低说”、“弹性说”进行博弈。无论是降低说或是弹性说,都是要求对部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然而对此,本文认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用进行降低或者弹性调整,目前的规定是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一)非理性的民意影响

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放大作用,导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一问题成为了一种假象。然而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强调报应与惩罚,民众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容易受到单纯的报应观影响,这同“报应”与“预防”结合的刑罚目的论相违背。同时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说法是否真实、如今11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真的普遍达到心智成熟的程度等等。假如我们没有深入分析这一社会现象,冲动立法,草率将刑事责任年龄予以降低处理,将可能对刑事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负面连锁反应。

(二)违背我国刑事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们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所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态度是轻缓的,结合我国刑罚轻缓化的态势,假如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则将扩大犯罪圈,刑罚不是盲目要求惩罚,这也是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三)缺乏实证数据支撑

依据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的文献资料,近五年来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文章极少进行实证分析,新闻报道中所渲染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之现象均无实际数据支持。目前最为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文章是林维教授发表的《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该文通过已有的公开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者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惊人,同时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这一年龄范畴的少年触犯严重犯罪的案件虽有但也是极少数的。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各界粗糙的想象,实际上没有真实数据的支撑。

由上文分析可见,我国目前不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社会各界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诉求,实质上是刑事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所致,我们应当寻求非刑罚措施,通过非刑罚处置措施达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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