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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工作模式

2019-12-13廖颖疌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服务

廖颖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走进新常态,加之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门槛降低,案件不断涌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井喷”式状态,“案多人少”不断加剧。如何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资源配置模式转型升级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在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适当实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工作模式,将部分与裁判相关的事务性的工作外包,有利于减少法官事务性的工作量,提升法官专心审判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提升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有重要影响。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庭审速录、档案扫描、卷宗装订、文书送达等审判辅助事务交给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将审判辅助事务推向诉讼服务中心前台集中集约办理等方法,可以为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做出有益尝试。

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现实需要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事务的需要,将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向社会组织公开购买服务。现如今,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案多人少”成为各级法院的“通病”。法院引入社会购买服务,将法官从繁琐的审判辅助事务中抽离出来,专门负责审判核心事务。这是审判事务构建发展形势的必然需求,是矛盾解决的有力措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及工作压力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购买社会化服务前,事务性工作占据了大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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