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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2019-12-13房潇凡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房潇凡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一、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人权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称谓,在公诉案件中,被追诉者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1]。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这一概念仅存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追诉者不应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应称为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人权范围界定

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群体,其人权范围既包括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权,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我国公民人权范围

公民最重要的一般人权,在政治权利方面主要包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监督权;在刑事立法方面,“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在《刑法》中的重要体现;在民事领域,我国《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也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犯罪嫌疑人同样是我国公民,同其他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宪法,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规定的一般人权,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认清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公民”本质,保护其作为我国公民的一般人权,不仅是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的要求,也是推进我国人权工作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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