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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涉行政协议行为案件与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区别

2019-12-13蔡小雪

蔡小雪

2017年《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协议中行为涉及到行政给付义务的较多,但也存在不涉及此类行政行为的行为。因行政协议是从民事合同演变而来,不少法官仍习惯用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之思维审理涉行政协议行为案件,时常偏离了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向,故此,本文重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谈审理涉行政协议行为案件与审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区别。

一、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辨别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签订的协议。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两者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它们之间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行政协议双方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处于不完全平等的地位。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一方,在行政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所谓“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一方享有对协议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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