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电子送达疑难问题研究
2019-12-13郝晗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9年4期
郝晗
一、民事电子送达制度化历程
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以来都存在“送达难”的问题,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目增长迅速,送达的任务非常重;法官员额制改革以后,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作为民事诉讼网络化的重要样态,电子送达在我国立法上逐步得到了确立和发展。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其中强调“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持续推动电子送达领域的改革”。2016年9月,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繁简分流意见》)首次规定:“若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并规定要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2017年7月,最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提倡“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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