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迁
——妇女权益保护视角
2019-12-13冯银沛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冯银沛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古代中国与近代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概论
在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家庭中,妇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据《礼记·胶特性》载:“妇女,从人者,幼从父母,嫁从丈夫,夫死从子”。妻子犯“七出”之一,丈夫可以任意、合法地休妻,即使有“三不去”的制约,但婚姻的主动权在男方。唐朝的“和离”,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离婚,但夫妻地位悬殊,所以“和离之规定实一具文也”。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规定,已婚和未婚妇女均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配偶有相互继承权。该法虽有进步意义,但仍然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如司法院解释例指出:“娶妾并非婚姻,丈夫娶妾不作为离婚理由”。司法院认为“纳妾”是合法行为,表明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变。
新中国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我国于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并于2001年对此进行修改,先后颁布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权益保护变迁
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权益主要包括妇女人身权和财产权。笔者以人身权中的“平等权”和“生育权”,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度”为例,探讨妇女权益保护的变迁。
(一)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人身权保护变迁
195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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