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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2019-12-13丁建国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法律

丁建国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 郑州 450018

今年上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召开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的发布,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称《政法工作条例》)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提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得到进一步的强调和加强。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是一个政治口号,也一个政治常识,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不是一个口号能解决的问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支持。为合理限制研究范围,本文仅研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而且这里的司法指的是“小司法”,即“审判”。

一、党领导司法工作的传统

一个成功的实践顶上一堆的理论,因为再多的理论终归要用实践来检验。因此,对于为什么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应从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实践开始。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涉及很多方面,这里以“政法委”的历史变迁为例说明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传统。

党领导司法工作在我党是一种传统。在革命时期,由于国家政权尚未建立,党政军一体化,党直接领导司法是实际需要也是习惯做法,表现为党的政策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甚至党委直接审批案件。

1949年,新成立的政务院设立联系与指导性的委员会,包括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指导相关各部门工作。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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