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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

2019-12-13冯曦泽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冯曦泽

天津工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天津 300387

一、遗嘱有效设立的条件

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有效设立需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形式要件则是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具体的遗嘱形式不同,有各自要求。单就形式要件看,本案涉及的两份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在明确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接下来的问题是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必然认定为无效呢?笔者认为,本案从继承法、证据法、情理等角度看,都有值得商榷探讨之处。对此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应当无效。我国法律对遗嘱采严格形式主义原则①,遗嘱的实质要件要靠形式要件来保障,继承法已明确规定了遗嘱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社会公众理应知悉,为严格适用法律,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伪造遗嘱,对遗嘱形式要件应该严格规范审查。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并不必然无效。遗嘱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自由处分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形式要件的功能只是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一种方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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