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审查重点问题探析
2019-12-13王胜兰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王胜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无锡 214100
一、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根据学者的定义,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过程的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①。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同步录音录像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是刑诉法并没有将同步录音录像设定为一个新的证据种类,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主张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我们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还应当包含对证人、被害人询问过程的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这种观点并不全面;第二种认为属于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从形式上来说属于视听资料,但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第三种认为应当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实际作用来区分。②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客体来看,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也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取证手段,还可以证实案件取证手段是否合法,应当按照其在案件中实质发挥的作用来区分其种类。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价值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同步录音录像在诉讼过程中的优越性逐渐呈现,作用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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