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研究
2019-12-13肖霄冉芳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肖 霄 冉 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
一、无用还是有效——地方人大司法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正确地进行监督,尤其是在保证不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不当干扰的前提下强化监督。
(一)外行监督内行——人大司法监督队伍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兼具行政性和法律专业性的工作,既需要较高的行政工作素质,也需要较高的法律业务素质。然而,当下的地方人大,受限于地域发展水平,人大代表中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的法律专业人员也很少,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足,司法实践经验不够的问题。司法实践经验的缺失就难免给司法监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时而出现的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的尴尬局面也就不足为奇。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性较强的活动,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就会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判、交付执行等司法环节,其中的办案人员和负责人也较多,不同环节需要不同类型的监督手段和专业知识,如若要对错案责任进行监督,那么责任划分和责任判定便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律业务素养。另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本就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了高规格的要求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已经算是高度压力,如若人大还需对其办理的个案质量进行监督,无疑会给其工作积极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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