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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钓鱼执法的行为界限
——从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论及

2019-12-13张若琳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概念法律

徐 进 张若琳

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11

一、警察圈套的概念

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entrapment)是与我国“钓鱼执法”相当类似的概念,但是和钓鱼执法相比,警察圈套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对警察圈套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学理上完善对钓鱼执法的概念界定,并且为钓鱼执法拟定合理的行为界限。

警察圈套,又被译作侦察圈套、侦察陷阱、诱惑侦察、诱饵侦察、诱捕侦察以及陷害教唆等等。①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罗伯茨(Roberts)在索里尔斯案(Sorrells v.United States)详细阐述了警察圈套的经典定义,并在判决中确认了警察圈套的辩护理由地位,“警察圈套,指的是由警方所设计和计划的犯罪,且若没有警方的诡计、劝服或者欺骗,则被抓捕的犯罪分子本不会实施犯行。”②具体说来,警察圈套就是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③

二、钓鱼执法概念的厘定

与美国刑法中的警察圈套相比,我国的钓鱼执法概念不免呈现出生活气息浓郁而法律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特征。我国法律文本没有使用钓鱼执法概念,在学理上,钓鱼执法也不是纯正的法学术语,其定义和内涵均未得到统一界定。尽管如此,钓鱼执法能够成为广为流传的社会用语,全因其形象描绘了部分执法机关宛如“钓鱼式”的工作模式,即官方设计圈套诱使公民犯罪,而后实施抓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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