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优先债权的清偿
2019-12-13邓密友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宋 刚 邓密友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 401147
债务人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经被债权人申请或自行申请而进入破产程序。有限的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为达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目的,《企业破产法》按照债权清偿的顺位将破产债权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等实体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程序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存在不同种类优先债权且各类优先债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特殊优先债权包括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补偿债权、购房者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一般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现本文就上述特殊的优先债权进行分析如下:
一、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债权
征地拆迁系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步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分为房屋安置、货币安置,不论被拆迁人如何选择,其均同属一类债权,不能因为选择的安置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应当公平对待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被拆迁人应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拆迁人的生存权利和公平清理债务,其拆迁安置补偿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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