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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能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研究

2019-12-13张若晨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

张若晨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也逐渐深入到写作、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并且表现出了巨大的能力。但是,人工智能在给我们的生活以及给文学艺术创作带来革新的同时,也为著作权的相关法律保护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刑法作为其他法律实施的基础,在著作权的保护方面,也面临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恪守罪行法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条中的“帝王条款”:罪刑法定的原则,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都应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行相关活动。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指引来判断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能及时地做出相关调整,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出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从而体现我国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严格禁止类比解释,而且在限制刑事立法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纳入刑法之中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严重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行为,但是却无法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刑法尚未将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归类到刑法的保护之中。侵犯著作权在主观方面的判断依据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现在非常多的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案件并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所以,有些人认为应该将这一判定要素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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