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户外自助旅游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
2019-12-13周颖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周 颖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30
现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休闲生活的关注大大超过以前,于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户外自助旅游,它以灵活、刺激,人们可以自由规划行程和时间的特点受到大众的青睐,渐渐成为更多人旅游选择的出行方式。
但由于野外环境变数较多,参与者往往缺乏相关经验和户外风险规避的能力,导致意外事故频繁发生。户外自助旅游在大体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由旅行社提供中介服务组织参与者参加,管理较为严格;第二种则是由旅行俱乐部在网站上发帖组织人员参加;第三种是在网站上发帖,驴友自发组织,由发起人驴头召集驴友自行户外旅游。在发生事故后第一种方式通常按照旅游服务的合同纠纷处理。而后面两种方式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往往就会出现法律责任难以归咎的情况。
一、户外自助旅游中的典型事例及其法律启示
2006年7月,广西某旅游论坛上有人发帖组织了一场前往广西赵江探险的活动,每个人收取六十元钱的费用。骆某应好友陈某的邀请与12名驴友一起前往赵江,夜间一行人在峡谷河床处休息。这几日恰巧连下暴雨,引发山中洪涝。最终骆某不幸身亡。8月骆某的母亲将其他驴友告至法庭。
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者梁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其他参与者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责任,骆某承担剩余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法院认为组织者梁某无盈利资质却收取每人六十元经费,存在一定的营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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