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9-12-13范芷晴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生活
江 虹 范芷晴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发生时,双方愿意共同承担的债务或者其中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或共同经营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学说:
第一是“用途论”,又称“目的论”,其可以解读为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是共同债务,即以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作为判别准则。这一标准不仅符合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也反映了配偶双方的独立法律人格。第二是“推定论”,即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独立,则可不被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由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通常难以佐证,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必须为有婚姻关系的两人,但若两人对外伪造夫妻关系且第三人无法得知该关系系伪造的,则以此产生的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一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发生的范围是在婚姻有效的时间内。但是若夫妻一方婚前的债务作用于婚后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婚前购买为满足精神物质生活的物品且购买该物品是为了用于婚后等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目的是满足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其中就包括生活性负债和经营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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