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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认定

2019-12-13王涛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王 涛

太原师范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既是离婚诉讼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财产法交叉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生债务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条规则:一是夫妻“共债共签”规则;二是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推定规则。该解释旨在通过加强债权人与夫妻一方订立合同时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增加适当交易成本来换取最大程度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欲以该解释的施行达致“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①的目的。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下简称二审稿),该草案吸收了“新解释”中的基本内容。上述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但对学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对夫妻共同债务究属连带之债的争议未予回应。

二、现行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性质的规定

首先,《婚姻法》第41条规定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表述,此处“共同偿还”,从立法历史看,应理解为“以共同财产清偿”②。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连带债务,债务人的配偶部分或全部对债务人一方的所负的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执行的责任财产除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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