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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代位求偿制度研究

2019-12-13盖世钰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基金制度

盖世钰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工伤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基础理论

(一)工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工伤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下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依据社会保障法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医疗等费用,但因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的救治补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劳动者费用,而先行支付这部分的费用理应需要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清偿的,工伤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代位求偿,即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权利。同样,面对侵权的第三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原因使劳动者产生工伤,第三人不能进行辨别确认或者侵权的第三人恶意不给付赔偿费用,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后同样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即对侵权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而代位求偿权的费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追偿。

(二)工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

首先,工伤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够有效地保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利益。工伤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先行支付制度的衍生品,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能顺利取得救治的医疗费,不耽误救治。先行支付制度从原则上排除了工伤职工向侵权的第三人或者单位行使代位求偿权。这节省了救治时间和更有效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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