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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研究

2019-12-13李诗雅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管理

李诗雅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一、走私罪概述

我国立法发展至今,每次修订都对走私罪进行完善与补充。1979年制定了《刑法》,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规定了走私罪的条款,但是其中对走私罪的构成特征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表述。直到2000年《海关法》的修订,才全面地界定了走私行为的定义。

因此,我认为也许这样定义可以使国人一目了然的了解走私罪:逃避关境管理部门的监督,私自运输携带政府严禁及限制进出关境的货物进出关境;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获政府允许,在国家境内出售保税商品来牟取暴利;与走私犯罪分子进行非法交易并且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海外代购的走私罪司法认定

(一)海外代购的概念与形式

1.海外代购的概念

海外代购是新生事物,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海外代购并不是法律概念,而其中“代购”一词在民法中却有解释,根据民法中的概念,“代购”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允许或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一切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自身承担。而海外代购这一行为近似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

所以笔者认为“海外代购”是:代购者根据与被代理人订立的委托合同和代理合同,向境外销售者购买被代理人指定的商品,或者将已购买的商品以货品的形式运至境内交付给被代理人并收取合同约定费用的行为。

2.海外代购的形式

现货代购是指代购者已从海外购得商品,然后在淘宝等网购网站上面销售其代购得到的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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