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立案制度存在的问题探析
2019-12-13舒代平杨德慧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舒代平 杨德慧
湘西州委党校,湖南 吉首 416000
一、侵害方力量强大以及被侵害方维权意识等方面影响立案
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环境纠纷案件有10多万起,但是,真正起诉到法院的不足10%。[1]当事人之所以不愿诉诸法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的地位与能力问题,当事人方面包括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侵害方干扰立案,被侵害方不愿提起诉讼。一旦被侵害方提起诉讼,侵害方会竭力阻挠法院立案,其往往掌握着侵权事实的证据,其不愿提供,采取贿赂法官的方式,有时甚至影响到法院对上述五个标准要件的判断,而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受害方无力与侵害方对抗。侵害方往往是些大企业,一般也会有相应的力量作后盾,而民众却是势单力薄。另外,当事人的能力问题经常也影响民众是否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能力比如经济能力。经济能力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用上,因为诉诸法院还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到民众诉讼与否。
二是被侵害方维权意识不高,非出于无奈不愿起诉。从前面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的积极性不高,民众缺乏一定的法律信仰。加上,环境侵权诉讼属于一种私利诉讼,传统的中庸、厌讼、息事宁人等思想还十分深远,所以,公众在面临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不愿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青睐以非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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