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12-13陈桂华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陈桂华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 300204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的思想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从经济发展的视角阐述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并率先提出了“循环经济”一词,由此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与资源问题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循环经济才真正成为一种改革传统经济发展的模式。与传统线性经济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模式强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和谐与平衡,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推进。上个世纪90年代,循环经济一词引入我国,并引起了政府部门、产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界定,人们从不同角度和维度对循环经济进行研究。关于循环经济的概念,我国2009年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定义高度精炼、简明扼要地界定了循环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具体内容。
循环经济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简称“3R”原则。即从输入端减少对生产和消费过程资源的投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二,循环经济基本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第三,循环经济发展途径,从组织层面上,包括企业的小循环、区域的中循环和社会的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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