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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警察出庭作证*

2019-12-13张德英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张德英 李 剑

贵州警察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近几年相继曝出的多起冤假错案,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到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就是要改变以往以“侦查”为中心流水式办案的陈旧观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实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推进庭审的真正实质化。

一、以庭审为中心背景下警察出庭作证势在必行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第十二条规定:“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按照庭审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标准,其诉讼方式的操作模式要求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该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质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亦提出了一项新的庭审规则,即警察有必要时也应当出庭作证,以顺应诉讼模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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