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中性笔迹的显微分光检验法*
——一起重描字迹鉴定案
2019-12-13熊忠媛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孙 娜 熊忠媛
1.贵州警察学院侦查系,贵州 贵阳 550005;2.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5
一、案情简要
2018年,贵州省某法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甲矿业有限公司、甲矿业有限公司后寨乡志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二被告单位以原告姜某某入职时提交给志成煤矿的某县众康医院2015年6月13日出具的《某县众康医院工伤保险参保体检表》与某县众康医院存档的姜某某《某县众康医院工伤保险参保体检表》内容明显不符,可能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法院为了明晰案件争议焦点,委托本中心对《某县众康医院工伤保险参保体检表》第二页落款部分“总检医师”一栏处的“王泽忠”签名字迹是否为王泽忠所书写进行鉴定。
二、检验过程
(一)检材的目测检验
送检的署期为“2015年6月13日”的《某县众康医院工伤保险参保体检表》共一张、两页,需检的“王泽忠”字迹位于第二页“总检医师”一栏处,系横式签名,为黑色字迹,有擦划现象,书写水平中等,书写速度中等,整体特征反映良好,具备鉴定条件。
(二)检材的显微镜检验
经显微镜下检验,发现检材底部有部分浸润现象、墨粉堆积现象、重描现象(见图一、图二)。透射模式下,见笔迹颜色整体均匀,无中断(见图三);反射模式下,调节光源角度可见待检“王泽忠”字迹处有不连续,部分存在中断和重描现象(见图四)。因此,通过镜检,我们发现待检“王泽忠”笔迹处存在两次以上形成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