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
2019-12-13戴智群
法制博览 2019年3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戴智群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浙江 绍兴 312030
2016年启动的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这种立案管辖权,从监察体制改革开始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间经历了几次变化。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管辖进行明确规定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作了一些界定,但如何精确解读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在此方面的冲突,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以下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监察机关有关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的变化过程
从2016年正式启动监察体制改革到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管辖权经历了较大变化。从管辖权的范围大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下述几个阶段:
(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阶段的全面管辖阶段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在试点地区,一是将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职能的查处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机关,检察机关不再行使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职权。二是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立案管辖权的法律条文,即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第148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1983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2项、2001年《检察官法》第6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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