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对代购的规制
2019-12-13叶世武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经营者
叶世武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000
一、代购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笔者认为,代购是代替购买,是个人“一手购买”商品用以转卖的行为,主要分为职业的“人肉”代购和海淘交易中身居国外的买手两种。无论两种主体以什么渠道或者形式卖出商品,都应当是代购行为下的商品交易。“人肉”代购指的是通过个人出国,以随身行李或者跨境物流等形式购买商品后运送回国的形式,而海淘中的代购买手则是在国外购买商品后使用国际物流,一对一邮寄交易的形式。事实上,两种形势下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前者是买卖关系,后者是委托关系,因此在对代购行为的规制上也应当有所差异。
但是,代购行为存在共同的特点:第一,代购者具有稳定、持续的商品交易行为。第二,全程依靠不同的电子平台。发布信息在淘宝、微博、微信等,合意形成在电子聊天中,支付借助支付宝或微信的支付平台,交付产品依靠快递、物流。第三,信任基础为人际关系。之所以愿意与代购交易,往往是因为代购本身是同学、朋友或者是朋友的朋友,甚至可能是朋友也买过觉得靠谱这样的原因,人际关系在代购者与买家最终形成交易中起了较大的作用。第四,夸大宣传产品功效、商品真假难辨。代购门槛低、从业者数量庞大,社会的持续关注和商品买卖的需求促使代购业内夸大宣传商品功效、假货泛滥,此外还存在售卖国外未经国内注册的药物这样的违禁产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