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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经销商该退一赔三吗

2019-12-05

南方周末 2019-12-05
关键词:轮毂欺诈厂家

日前,长沙车主郭某向媒体爆料,他今年10月23日购买了落地价27万余元的“2019款林肯MKZ(2.0T)尊悦版轿车”,但发现这辆“最新款轿车”漆面、右后门、发动机等部位存在坏点、被敲击、有拆卸痕迹等质量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发现该车曾行驶至少“10000-15000公里”,不属于全新车。此前,杭州曾有一起判例,奔驰4S店私自将轮胎和轮毂都换成小一号,且更换后的轮胎也不是新的。车主起诉后,法院判决经销商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林肯经销商也该退一赔三吗?

▶正方:

车主郭某反映自己买的林肯新车漆面各种问题,车辆右后门链接器存在敲击痕迹,右后门固定螺丝缺角有被拆卸痕迹,内饰有被利刃切割痕迹;发动机螺丝及盖板有被拆卸痕迹等。4S店售后总监解释,根据厂家检查后所回邮件,车辆“在出厂时进行过右后门调整”,厂家造成的问题与经销商无关。根据林肯中国出具的情况说明书:该车为整车进口,车主所反映情况与工厂生产过程中为确保产品质量,按林肯流程、标准对车辆进行相关调整有关。所以,这些问题不仅不是质量问题,而是为了确保质量进行调整留下的痕迹。

▷反方:

这种解释难以让人信服。11月6日,车主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该车不属于全新车,车辆实施过第二次油漆作业,实施过维修作业。而新油漆的形成时间在该车出售之前,实施的其他维修作业和维修作业的具体时间无法确定。“符合在出售之前行驶了至少10000-15000公里的客观事实;符合右边车门曾经拆卸和击打的客观事实。”如果这个鉴定结果是可信的,那4S店就是将故障车、二手车当成新车卖给车主了,车主可主张至少退车或换车;根据杭州判例,车主可主张退一赔三。

▶正方:

本案与杭州的案子有本质的不同。杭州案子是,70万买的进口奔驰CLS轿车,车主到车管所无法上牌,4S店私自将轮胎和轮毂都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一开始4S店解释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后来又改变说法,说是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的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也就是说,4S店真有欺诈行为。但本案4S店肯定是无辜的,要有问题,那应是厂家的问题。

▷反方:

如果鉴定结果可信,该车在出售前被维修过并行驶过,那经销商或厂家就有欺诈嫌疑。现在林肯中国情况说明书称这些问题与生产过程中的“调整”有关,那就有两种可能:一、确实是厂家问题,作为经销商的林肯中国与4S店是无辜的;二、4S店不知情,林肯中国进口旧车充当新车。第二种情况仍是经销商欺诈。当然,无论哪一种情况,车主都只能向经销商索赔,好比有人吃坏肚子,饭店不能说“食材有问题,你找供应商去”。

▶正方:

4S店表示,已将材料上报给林肯中国,同时与车主多次协商处理此事,目前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林肯中国情况说明书表示,如果郭某认为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林肯中国将协助授权经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随车三包条款解决争议,并对车辆进行相应处理。

▷反方:

建议车主起诉经销商,主张退一赔三。在杭州案子中,车主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这个要求并不过分。但4S店拒绝,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车主不得不起诉,法院判经销商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

【点评者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牙齿的。该法规定经营者欺诈,对消费者退一赔三;还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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