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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企案件时,不能只考虑科之以刑

2019-12-05谭畅

南方周末 2019-12-05
关键词:南方周末检察官检察机关

“如果已经查扣了企业的账册,查清楚银行的往来,企业主没有自杀、隐匿财产、干扰作证等倾向,罪行不是很严重的,那就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判处实刑,最后再执行实刑。”

“我们既坚决防止出现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也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不敢依法办案。”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发自浙江杭州

中央提出毫不动摇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来,高层近期频频发声,要求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开讲座。回答学生提问时,张军谈到对民营企业给予司法保护:“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检察机关在保护民企时应如何作为?11月25日,南方周末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

在2018年1月履新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以前,贾宇曾常年坐镇西北政法大学,是学界知名的“贾校长”。如今投身司法实务界,贾宇直言不讳的学者本色不改。他说,检察官在保护民企时要勇于担当,“既坚决防止出现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也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

不能过一段时间

就放松了

南方周末:对于民企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哪些是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哪些是不可不捕、不可不诉?

贾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首先是司法的一个价值取向。我们倡导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价值追求,尤其刑事司法,尤其是针对民营企业。

逮捕是一种侦查手段,不是一种惩罚措施,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能正常进行。如果已经查扣了企业的账册,查清楚银行的往来,企业主没有自杀、隐匿财产、干扰作证等倾向,罪行不是很严重的,那就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需要判处实刑,最后再执行实刑。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不轻易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就是很好的保障方式,很多时候老板一抓,整个企业就乱套了。

我们浙江检察主张“少捕慎诉”。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积极主动地进行退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然后又符合刑法中不起诉的规定,那就不诉。今年1-9月,浙江全省检察机关共对受理审查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5812人,占受理总数的26.5%;对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17623人,占受理总数的17.4%,这两个比例数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民企案件占一定比重。

对具体案件判断可否逮捕、起诉,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形。张军检察长这两句话主要是给我们的办案人员一个引导。在办理涉企案件时,不能只考虑科之以刑,而是要系统思维,把握法律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加强权益维护,促进治理完善,依法保护民企的健康发展。

南方周末:我在之前的采访中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对涉民企案件做出宽大处理后,社会反映呈两极化,有的说是保护了民企,有的说是放纵了犯罪。这也导致有的检察官存在顾虑,担心不批捕、不起诉民营企业家会被说成办“人情案”,引发对检察机关的负面评价。对此你怎么看?

贾宇:从宽也好,从严也好,一定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的底线和框架。虽然我们要“少捕慎诉”,但如果一个人有逃避惩罚的倾向,比如他隐匿证据、串通他人影响司法,检察官明知这些情况还给他办取保候审,客观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经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变大了。捕与不捕、诉与不诉,以前是逐级开会研究、领导审批、集体负责,现在都在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里,检察官一般情况可以独立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法官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从宽到什么程度,员额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提出。这样,大量刑事案件的主导责任要转移到检察官这儿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要刀刃向内,严格要求自己,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办案一定要公正廉洁,才不怕公众议论,才经得起检验。

当然,检察官也要有担当意识,不要因为这些顾虑就畏手畏脚,该宽的就要宽,该体现政策的要体现。通过办理一个案子,保护一个企业,助推一个行业。我们提倡这种勇于担当的精神,鼓励那些通过提升自身办案水平来有效担当、树立公信的检察官。我们既坚决防止出现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也不能为了避免别人议论就心存顾虑,不敢依法办案。

南方周末:有人担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只是政策倡导下刮的“一阵风”,将来政策难免会变化。

贾宇:我相信不是这样。政策在不同阶段强调的内容确实有所变化,但总体上是稳定和一以贯之的。我认为,保护民营企业会是长期的政策,是司法机关长期坚持的工作指针,社会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当然,这种担心也给我们提一个醒,要把保护民企变成一个常态。不能因为最近上级强调了就抓得紧,过一段时间就把这事给放松了。

“原罪”或“翻案”

说到底是依法办事

南方周末:对涉民企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宽严相济,落实到法律政策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坊间流传一种“民营企业家有原罪”的说法,对此检察机关如何把握?

贾宇:“原罪”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提法。所谓企业原罪,有的企业在十几二十年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已经过了追诉期,法律也有了调整,就不存在你去挖它根子的问题。但如果确实过去有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现在才暴露,比如突然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个企业是靠走私发达的,在追诉期内的,该追诉还是要追诉,即便超出追诉期,是否适用特殊的追诉制度,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具体案件具体办理。说到底就是依法办事。

实践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企业现在运转很好,它的竞争对手或者对立方来举报一个十几二十年前的事情,那我们要把来龙去脉查清楚,举报方是出于什么动机来举报,举报的情况是不是属实,属实的话是不是依法需要追究,要追究的话怎么把握宽与严。

从我们现在办的案件情况看,司法机关追查企业早期问题不是一个普遍的情况。我们的办案主要还是对于一些企业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认真研究如何从有利于民企发展的角度把案件依法办好。当然,这个民企发展,指的是全局性的,不仅仅只以具体涉案民企的发展为价值判断。

南方周末: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了“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浙江在这方面有什么经验?

贾宇:违法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在经济领域尤其复杂。我举一个非法经营罪的例子。

根据罪状描述,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我们在定罪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地来认定哪些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不能看到企业登记不全或者超范围经营,就套一句“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国务院某一个部门的规章对一些市场行为作了规定,就拿来说企业违反了国家规定,这严格来说都是存在问题的。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是用来定罪判刑的,对定罪判刑的问题一定要谦抑、审慎、善意。

非法经营罪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适用要注意,既然你要去追究一个市场行为,肯定是它有一定危害性,那么危害性大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没有刑法明文规定、没有“两高”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特别谨慎。我们浙江检察机关要求,适用兜底条款,要按程序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南方周末:保护民企力度大,会不会导致一些过去有定论的案件,现在要求翻案?

贾宇:在浙江,大面积要求翻案的情况没有出现,但个别申诉案件是有的,这在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之前也有。如果真出现由于以前认识不到位造成处理不当的案件,该纠正就是要纠正。

南方周末:对民企的司法保护,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还有哪些作为空间?

贾宇:依法办案是我们最基本的服务保障手段,我们各项服务保障民企的工作,都要立足于办案,从个案、类案的办理中延伸出去。在个案的办理中要做到精准司法,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和罪重上严格把握,同时在适用强制措施上依法严格、加强监督,依法规制非法行为,这是最基础、最关键的作为。

同时,要把办案与犯罪源头防控、行业规范提升等工作关联起来,对办理的典型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加强分析研究,既对涉案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又通过媒体平台辐射释法效果。

怎么考量和把握

民企的“创新”?

南方周末:你曾经长期在西北工作,来到浙江后有什么感受?

贾宇: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也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蓬勃发展的地区,新情况新问题多,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的情形也会增加。这些问题,关系到创新、发展与规制的系统性问题,司法保障如何跟上就十分重要。

南方周末:能否举个例子?

贾宇:我们办理的涉民企刑事案件,案件数据都很大,情况纷繁复杂。总体是两个方面,一是侵犯民企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二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有两个案件我印象比较深刻,它们也让我思考,对于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创新行为,司法机关怎么去考量和把握。

一个案件发生在浙江的永康。从2015年开始历时两年多,永康一家企业研发了一款健走型器材,成功申请了十余项专利。由于淘宝未设相关类目,企业将这个器材挂在“跑步机”类目下销售,市场认可度很高。后来有职业打假人举报该器材不符合跑步机的产品标准,该案作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进入刑事侦查环节。永康市检察官实地去企业体验了这款器材,对购买者抽样进行了电话回访,召开了听证会,所有的社会评价都是正面的。永康市检察院又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沟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复函该“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的国家标准。最后,永康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

另一个是桐乡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两个企业主为增加蚕丝棉重量、获取高额利润,在生产中添加丙三醇(俗称甘油),涉案蚕丝棉近3.5吨。企业主辩称添加甘油属创新行为。后来桐乡市检察院请专业机关和人员出具了鉴定意见,证明以该蚕丝棉制成的蚕丝被保暖性能降低、使用时间缩短,且不符合该行业内相关企业的通用标准,所谓“创新”行为实际上是刑法意义上的“掺杂”行为。二人均被判处刑罚。此后,桐乡市检察院向市监管部门提出制定蚕丝棉行业标准的建议,后国家工信部因此正式公布出台蚕丝棉行业标准。

南方周末:在刑事司法中,对“创新”应该如何把握?

贾宇:我认为,个案的办理既要有全局观,同时要把“依法”作为底线。比如永康“走步机”案,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符合通过技术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更多需求的进步导向。

两个案件一宽一严、一惩一护,起到典型案例的风向标作用。

南方周末:浙江的互联网经济非常发达。对于互联网产业,包括一些网络黑灰产,检察机关如何切入治理?

贾宇: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中,出现纠纷乃至违法犯罪的概率都会增多。

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触犯法律的行为会多起来,比如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诈骗、盗窃犯罪增多,另一种是大家都感觉某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立法有时候不能一步跟上经济社会生活的新情况新问题,那么我们司法机关就要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新的经济关系问题。

举个例子,淘宝上有很多网店,它为一大批年轻人提供了创业和就业机会,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模式,但这里面出现的新问题也不少,比如买卖伪劣产品、刷单炒信等。有的问题,我们研究以后发现,就是以前传统犯罪的变种,只是工具和手段变了。比如前两年我们办理的“淘宝刷单炒信案”,对犯罪嫌疑人本人而言,是通过软件刷高自身评分和信用的方式,用所谓“创新”手段提高自身竞争值,但对互联网商业这种新业态的负面效果是明显的,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该予以规制。

还有网店售假问题,查实了应该依法打击,但对于平台,要督促其加强管理规范,不能如网上有人主张的那样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了之”,那是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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