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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中的认识误区之思

2019-11-25李梦桐李金龙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拳种传统武术武术

李梦桐,李金龙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成为了世界范围关注的问题。中国于2004年加入该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之路。201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颁布实施。

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代表形式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体现着中国人的体育智慧和创造能力。作为非遗保护的对象受到了非遗保护管理部门和武术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据杨静等统计,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 372项,其中传统武术共计36项;公布了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 986名,其中传统武术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1名[1]。此外,作为省、市、县级非遗的武术项目总和又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而且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许多武术理论工作者对武术非遗保护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较深刻的研究,为我们深入认识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温力、周伟良、程大力、虞定海、牛爱军、王林、杨建营等学者都对武术非遗保护的问题予以了广泛关注与深入研究,其中有的学者对此问题还进行了持续性研究。提出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方法,有力地推动着武术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但毋庸讳言,研究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争议较大的集中在应该保护哪些内容、保护重点、传承与创新的关系等三方面问题上。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和价值。因为武术非遗保护的认识正确与否关系着武术非遗保护的理论建设和实践工作的方向与成败,故而在此提出观点与相关研究者商榷,希望引起武术非遗保护研究者和实践领域工作者的思考和共鸣,更盼望武术非遗保护的理论建设与实践工作良性发展。

1 误区之一:关于武术非遗保护对象的问题

关于武术非遗保护对象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武术领域需要得到保护的不是竞技武术,不是国家武术主管部门主推的段位制武术,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众多传统武术拳种[2]。我们不同意这种将武术非遗保护对象定格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众多传统武术拳种”的看法。因为,武术领域“需要保护什么”和“应该保护什么”本不是一个问题,至于后者即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位是一个理论上需要准确说明和理智应对的问题。为了符合逻辑地阐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归非遗保护的初心,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入手。

查阅《公约》,其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唯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3]。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也给出过相关界定,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是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生活、国家各民族人民代代相传的各类如传统智慧和功能、文艺演出、俗节礼庆活动还有跟此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方式和文化空间(如手工制品、器具、物品等)。

对于“非遗”概念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我们识别武术非遗保护对象的逻辑基础。按照上述“非遗”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非遗应该具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反映人类独特的非物质文化创造力的内容及形式;第二,该文化具有了世代相传的特点。因此,如果从非遗的基本特点来把握武术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构成,我们认为“竞技武术、段位制武术、众多传统武术拳种”都具备了成为“武术非遗”的条件,它们包含的具体内容或项目都应该归属于武术非遗保护的对象。首先,段位制武术不同于武术段位制。武术段位制是我国原国家体委1997年第231号文件发布的,是由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一项评价习武者武术水平的等级制度。而段位制武术却主要是指这套制度中所考核评价的武术内容,其内容包括了武术的主要传统拳种的套路、功法和格斗技术以及武术的历史知识和基本理论。其次,竞技武术可以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武术这一传统体育项目在竞赛形式和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古有武术套路的演练和擂台比武,今有武术套路等的各种竞赛形式与法则,其产生的背景毫无疑问受到了西方竞技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形式的影响。将竞技武术称作传统武术西方体育化的发展方式也无不妥,虽然其表现形式有所变化,但拳种及其套路构成的基本要素没有变,仍然是包含着踢、打、摔、拿、击、刺等武术格斗元素的中国传统武术套路本色,想必大家都承认这一点。最后,引起武术界诟病的原因主要是传统武术整体的传承方式没有得到国家武术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或传统武术整体构成中的功法、对练、拆招、实战等环节未与武术套路形式的继承与发展同等重视所致,是传统武术整体与武术套路两者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论竞技武术还是段位制武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没有保留传统武术的“原汁原味”,但毋庸置疑的是它们的创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来自传统武术套路、功法、对练形式等方面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并不违背非遗的定义和基本特点。

当前,有一种学术观点倾向于以是否处于相对发展弱势来划定是否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特别在意目前在国际或国内武术项目发展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武术项目申请非遗的问题。甚至有些学者认定,凡处于发展弱势的才是武术非遗保护的对象,这其实已经偏离了武术非遗保护对象本身的范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议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项运动的主要原因,恰如一些学者所概括的:“正是为了解决西方强势文化冲击下世界各民族文化的急剧消亡问题,遏制世界文化的同质化,保持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此保护相对弱势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2]但是,非遗兴起的原因突出强调的是相对于“西方强势文化”而言处于相对弱势的其它民族的文化现象,并非指一国之中相对于主流文化而言处于非主流文化的问题,非遗对象的认定和把握应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大局出发,而非从我国某一领域的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视角出发,否则便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判定是否属于非遗最为关键的依据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准确理解和认识,具体地讲,即代代相传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方式和文化空间。正如“众多传统武术拳种”意味着在套路、功法、对练等形式方面继承多于创新,其属于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是否处于非主流、相对弱势或是强势并不重要,只要是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毫无例外是武术非遗保护的对象。

特别是在国内武术发展这一视角下,有的学者质疑武术套路、太极拳等在国内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并处于相对发展优势,还需要再给以保护吗?如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项运动的产生背景与意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以上问题的答案不言自明。如前所述,从非遗保护运动的宗旨出发,非遗的对象范围不应局限在一个国家内部相对弱势的文化,而应是相对于世界强势文化,也称作世界主流文化之外的弱势文化或称非主流文化。以世界强势体育文化为参照,目前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当然处于相对弱势和边缘的地位,理应属于体育非遗保护的对象。作为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武术文化,自然也应该在非遗保护对象的范畴之内。否则,少林武术、武当武术、峨眉武术、太极拳、形意拳、八卦掌等都已获批成为国家级武术非遗保护对象,进而还要申请成为世界非遗保护项目又该如何解释呢?这些传统武术拳种相比较西方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和宣传可能处于弱势,但其与国内传统武术文化的开展情况相比,说其处于弱势是站不住脚的。

2 误区之二:关于武术非遗保护重点的问题

关于武术非遗保护重点的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武术非遗保护的重点内容“具体到对传统武术遗产的保护,就是保护武术按照其固有规律自然而然的发展状态。这种状态是传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众多拳种的多元共生格局,各拳种按照历史形成的技术体系和训练体系自然而然的发展状态,而非采取现代化方式催化某一方面而造成的极其不平衡的发展状态”[2],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个特点的“武术发展状态”才是武术非遗保护的重点内容。

很明显,这种主张忽视了对武术非遗的种类进行文化学意义上的区分。武术非遗保护重点的问题不仅涉及对武术非遗构成整体及其部分的认识,也需要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在人类所创造的文化层面,而后者则侧重在保护哪些人类所创造的文化层面。在文化学理论中,将人类所创造的文化即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进行了评比性文化和非评比性文化的分类。所谓评比性文化是指有好坏、高下之分的文化,即在不同文化的比较中可以评出孰优孰劣的文化,也可称作优性文化和劣性文化。所谓非评比性文化,也可称作中性文化,是指在文化的比较中没有明显的优劣、高下之分的文化,比如人们的饮食习惯,穿着打扮等[3]。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点文化保护对象应该是非评比性文化和优性文化,而不应该是劣性文化,诸如黄色、赌博、吸毒、裹小脚等等。因为《公约》中特别指出:“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这里应该慎重思考的是,《公约》中特指重点要保护的是那些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祁庆富发表相关文章并强调指出:“‘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意: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4]

如果按照上述学者的思路去保护,现实当中我们根本就不可能找到符合其保护特点的武术内容。也就自然无法实施保护,自然也无所谓保护的重点。符合这样一种特点的武术非遗在武术的自然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只可能存在于人们的想象和作者抽象出的概念之中。如果特指符合这一保护特点的武术就是在西方强势文化入侵以前的中国武术文化发展状态,那就要将其复原到一百多年前的状态。试问,一百多年前中国武术的真实样貌到底是什么?在世的人有谁能够说得清楚?如果依靠留存下来的资料来试图还原历史,其还原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又如何加以保证呢?

之所以判定符合这种特点的武术非遗整体只存在于人们的想象和概念之中,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变迁,从绝对意义上讲一切皆已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但从相对意义上说还有部分武术文化现象基本保留了非现代环境和非西方强势文化的特点。从继承和发展相统一的观点去看,今天与过去是无法中断的,被现代环境影响后的传统文化依然会看到过去传统的影子,只不过是保留多少的问题而已。这是由传统文化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即文化基因的力量和文化传统的力量要得到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因此,表现在武术传统文化的精髓方面和基本特点方面的东西是应该坚守和传承保护的重点内容。如由功法、套路、拆手、喂手、散手、实战等环节组成的传统武术拳种技术训练体系;以丹田和命门为根本和核心的发力机制;太极拳的阴阳一体思维方式,划弧画圈的技法要点,先松、慢、静、柔,后紧、快、动、刚的思维取向,用意不用力的练习要求;精湛的技艺和功夫表现形式、独特的训练方法和带徒方式等等。还有如陈氏太极拳强调的“缠丝劲”,技击时强调的“虚笼一转”“刚柔互换”“多用四隅”,以拧转技术为主;杨氏太极拳表现的“抽丝劲”、“松沉劲”,技击时要求的“小圈转关,干脆直射”“多用四正,即引即发”,以掷放技术为主;武氏太极拳所强调使用的空劲、坠劲,可使对方软腿跌坐,以断根技术为主要特色;吴氏太极拳试图练就一根虚拟的轴,使对方绕轴转动而偏移、扑空,以偏转倾跌技术为主。再如形意拳技击技术,特别强调脚踏中门、以正劲(抛掷劲)为主,主要以五行拳练习和三体式桩法练习作为功夫增长的根本;意拳则特别强调用意用松和把获得整体爆炸劲的站桩练习作为根基[5]。这些传统拳种极具特点的理法和原则是最具传承价值的东西,也是传承的真正宝贝,应该得以很好的传承性保护。

另外,按照文化学的观点还可以将文化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文化,另外一类是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又称作精神文化,包括观念、信仰、态度、行为方式、风俗习惯、规范和制度等,就武术非物质文化而言,亦不例外。研究者非常同意周秀梅在《工匠精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文中的观点,“政府与学者多次提及‘非遗'保护,关注的是非遗项目本身之艺术形式、内容,保护措施也多是经济上的补贴和政策支持,却忽略了‘非遗'代表项目共有的留存之根基——工匠精神。未来,重塑工匠精神将成为‘非遗'保护的核心所在”[6]。工匠精神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工匠的“切磋琢磨”精神、持之以恒精神、精益求精精神、开拓创新精神。工匠精神应当存在于武术非遗的每一个项目中,武术非遗重点保护的内容自然也应该包括工匠精神。除此之外,武术非遗保护的精神层面内容还应该包括那些与奥林匹克体育文化精神所不同的思想理念,即靳鑫等在《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主体性建构》一文中所归纳的“天人合一、阴阳平衡、动静相兼、中和养生、见义勇为、美在意境、尊礼尚德、和而不同等理念”[7]。

3 误区之三:关于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问题

在对待武术非遗保护的传承与创新问题上,国内学者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当“原封不动、原汁原味”[8]的保护传承;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保持原汁原味,势必使其失去生命力,应该推陈出新”[9]的创新发展。在此之后,第三种观点对这两种观点提出质疑:“对于‘非遗'保护应该‘原汁原味'还是‘发展创新'问题,人们大多陷入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往往一概而论,而如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高层次思维,将‘传承'和‘发展'视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环节,矛盾将迎刃而解”[2]。对于武术非遗保护的整体而言,前两种观点我们无法苟同,但就不同类型武术非遗项目来说,这两种认识当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国家已经根据非遗不同项目的特点提出采取不同方式的具体化保护办法。

目前,关于“非遗”的内容有许多种分类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大类,中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分为十大类别[10]。康戈武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四类,一是传统武术拳种;二是自成体系的武术功夫和锻炼形式;三是武术锻炼的器械用品;四是武术文化空间[11]。国家针对不同的“非遗”类别,将保护方式分为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三类。抢救性保护需要以记录保存的方式为主,而整体性保护表现为与文化生态环境为整体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这两类保护是针对现状采取“原封不动、原汁原味”的保护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原生态”式的保护,即保持现有的样子、记录现有的状貌,可以保存在博物馆里或以其他方式尽可能保持原样,以供后人参观和想象。回顾20世纪80年代武术的挖掘整理工作,对129个拳种进行了录像、拍照、相关实物器械、拳谱等的收集,这些都属于“原封不动、原汁原味”的保护方式。遗憾的是当时并没有“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否则,我们就会对武术先辈们练功、比武、收徒、授徒等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从而使我们对武术非遗有一个立体和历史的全面且直观性认识。而生产性保护方式则明显不同于前两类,“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12]。生产性保护可以看做是推陈出新式的保护,也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方式。

生产性保护方式是近几年国家非遗保护的重点举措,针对的是技艺类文化遗产。2010年11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并起草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截止到2016年,文化部已命名了两批共一百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示范基地[10]。《通知》和《意见》的精神都在于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倡导和引领。正如吕华杰在《非遗所思:不能让技艺变成记忆》一文中指出:“弄清项目自身的核心优势,研究透时代发展的新环境,为项目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开辟新的生存空间,才是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最应该着重考虑的。……非遗技艺的传承人不仅应该在遗产名单上列名,更应该让非遗产品融入当代人的生活,在人民群众的喜闻乐见中求发展,赋予其强大的生命力。”[13]而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包含着工匠精神的传承。工匠精神除了精益求精的精神之外,其更深层次的含义即是创新精神。只有弘扬非遗传承人的创新精神,才能使非遗项目得到更好地保护,才能保持其长久的生命力和优良的品质。

武术非遗的创新发展也是武术非遗保护应当重点加强的工作,应该让各级武术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机关、进农村,宣传和普及武术非遗的文化魅力。并且,应该大力研究和开发适合不同职业和人群特点的武术非遗练习内容和学习方式,改编传统的武术套路,精选传统的练功方法并加以现代化改造。特别是成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使传统武术焕发青春,造福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方式。目前在武术非遗创新发展上面临的问题很多,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根据现有的武术非遗传承人制度,某人被认定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某个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之后,其他人员则很难在此项目上再次被认定。如此一来,容易引发该武术非遗项目的垄断局势,而垄断则不利于项目的传承与创新。

对于第三种观点,笔者同意作者所采用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方法。但作者将“‘传承'和‘发展'视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环节”的观点我们认为不妥,“传承”与“发展”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应该是一种矛盾关系,即变与不变的关系,它们是一个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个方面,而不应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环节”。也不同意作者进一步的表述:“‘传承'是一方面的工作,‘发展'又是另一方面的工作。在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将其保护起来,并让一小部分人传承下去的同时,完全可以再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研究开发,‘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完全是两项并行不悖的工作。”[2]问题出在作者只是看到了“非遗保护”与“创新发展”二者的不同,却没有看到二者的相互统一关系。如果说前人“非此即彼”的观点其问题出在片面性方面,只是强调了对立,而没有顾及统一,那么在第三种观点这里却是将矛盾的双方人为地割裂开来,将本是一个事物的东西分裂为两个事物,即“鱼”与“熊掌”,“鱼”就是让一小部分人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熊掌”就是让另外一部分人专门进行研究开发,创新发展。但是“鱼”与“熊掌”两者之间并非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如此一来作者就把原本属于矛盾关系的“传承”与“发展”转变为了不属于矛盾关系的“鱼”与“熊掌”之间的关系。如此一来,“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完全就成了“两项并行不悖的工作”。仔细思考和研究后会发现,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方法并非属于对立统一(是对立而非统一)的思维方式。《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中写道:“形而上学的另一极端是鼓吹脱离同一的绝对的对立。这种观点在矛盾双方之间划出一条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显然,这是用对立面的绝对对立否认了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用对立面的绝对排斥否认了对立面的相互包含、相互贯通。”[14]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认为传承是具有发展性的传承,发展是具有传承性的发展,也正是我们通常所特别强调的“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之意。传承与发展是相互统一的关系,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而非“两项并行不悖的工作”。

在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为什么在一个名为“保护的通知”里面却提出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要求?如何理解十六字方针是我们正确贯彻《通知》精神的关键所在。在我们看来,保护传承与利用发展之间是一个相互统一的一体两面关系,保护传承侧重在继承,利用和发展侧重在创新,也是一种更好的保护方式。保护传承离不开创新发展,创新发展也离不开保护传承,否则创新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才应该是两者的辨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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