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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资格及运用探究

2019-10-21詹兴程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5期
关键词:运用

詹兴程

摘 要:“在司法证明方式的的历史沿革中,人类从‘神证时代走进了‘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进了‘物证时代。或许,我们即将迈入新的司法证明时代—‘电子数据时代。”[1]随着互联网和电子设备的不断推广,电子数据在我国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司法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后,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但在实务应用中,电子证据因为其自身性质极其复杂导致它的证据资格难以确定。本文试从电子证据资格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条件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分析,探究当前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作用电子证据提供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资格;真实性;证明力;运用

我国最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效力、法律地位、证明力大小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书面形式的证据,它的内容易于篡改、破坏并且形式多样,这些性质使得它在司法审判中认定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大小均受到影响。那么,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效力?标准是什么?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运用?这些都是等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证据的概述

(一) 电子数据的概念

法学界对电子证据并没有统一定义,通常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2]这一定义包含三层含义:(1)电子证据包括了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以及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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