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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问题研究

2019-10-21李瑶

锦绣·上旬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李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审判权、分离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司改背景下的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矛盾

现代意义的法院在我国出现的较晚,而此前应由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则被封建行政长官所掌握,在中央则集权于封建最高统治者。几千年来司法和行政不分的历史传统给我国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造成了影响,也影响了我国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

1982年《宪法》以及《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的颁布,为法院、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进一步保障,但法院的管理仍然沿用了之前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社会环境变化特别是处于大变革时期的高速性产生的“时代差”越来越大,以滞后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快速变化的时代环境无疑会产生严重的问题。

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与审判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与审判运行现状

对于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规范,而对于法院内部除法官外的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人员的法律规定则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宪法》对人民法院的种类、级别、职责、组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与人大的关系、人民法院设置及运行的相关原则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法院组织法》对法院的设置、内部人员组成等作出了规定。《法官法》对法官的概念、职责、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官依法办案作出规定,法官要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法律对于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规定都太过于抽象,没有明确法院内部辅助审判权行使的部门设置及职责权限的规定。其次,对法官管理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最后,对于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规定以及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的规定目前都处于法律的空白。

(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与审判运行问题

1、行政事务管理与审判运行范围界定模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司法行政事务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概念理解不一。作为内容不同但是又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两项权力,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从其辅助审判权运行、行使的角度来看应该包括开展审判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及其他审判服务性工作的管理。

2、权力交织重叠,制约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在法院内部对于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与审判权的行使上来看,都处处体现出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交叉,这极大的束缚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法官除了需要做好案件的审理裁判还需要完成法院分配的研究论文数量,还需要完成本业务庭、本法院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成本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司法改革中院长也要承办案件规定的出台前,院长直接承办案件的情况相对是极少的,院长作为法官其应有的审理裁判职能未能在现实中得到体现,多是以法院行政首长的身份处理法院司法行政工作。

3、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落后影响法院审判功能的发挥。导致法院地方化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决定,法院院长、副院长等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受到地方政法委的协调,受到地方人民检察院、人大等的监督等。从历史观念的因素上来看,宗法观念根深蒂固;从对法律的态度来看,法律工具主义也还在发挥着作用,这些都导致了法院的地方化。

三、完善与建议

(一)设置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分离机制

1、在《宪法》中明确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当前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太过于原则和抽象,而且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受到牵制,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还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当前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已经进入到深水区,在这种大背景下需要审判权的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只有审判权独立、公正、高效行使才能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公正的司法环境、为更加深入地改革保驾护航。

2、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在目前的阶段来说审判委员会的存在还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由于审判委员会存在长期被诟病的种种弊端,所以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在改革的基础上保留审判委员会。首先是逐步取消审判委会会讨论案件事实问题的职能,审判委员会就案件的讨论上只限于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案件的事实问题由主审法官认定。一方面有利于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正确,另一方面也尊重主审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其次,审判委员会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时,应该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场,并允许发表意见。对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的讨论要进行书面记录,出席讨论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最后,审判委员会就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结论对主审法官只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有强行采纳的效力。只有把审判权真正归于案件的直接审理者才能够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3、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在法院进行内设机构设置时设置审判业务处、案件管理处和司法行政处。审判业务处与案件管理处和司法行政处的对接以服务审判人员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为宗旨。这样设置的目的就在于把法官从繁杂的司法行政事务中隔离开来,让法官在法院内能够专职于案件的审理裁判工作。司法行政人员在管理上要区别于行使审判权及享有部分审判权的法官及其它人员。一方面可以采取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行政化管理,另一方面则可以考虑引进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上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司法社会化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法院审判的公开制度,把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展现在阳光之下,让公众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的公正性,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干扰、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举措。一是从司法观念变革人手,深化对审判公开制度的认识,端正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态度,二是从细化、完善和创新审判公开制度的配套制度人手,强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健全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的重点应放在配套制度的细化、完善和创新上。这包括进一步明晰审判公开的对象,让更多的人获取审判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明晰并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有效地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进一步明晰“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明确不宜公开涉案事实和情节;进一步明晰二审案件的开庭率,扩大二审审判公开范围;增强庭前公开的力度,坚持公平原则,向双方公开审判信息,避免法官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调查询问,确保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心事辩论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增强案件事实真相的透明度,保证当事人合法的发问权和质证权;坚持直接审理原则,建立当庭评判制度,当庭认证、当庭评审、当庭宣判,根除暗箱操作;完善执行公开的规定,强化执行程序的公开力度,公开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改进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建立健全惩戒制度,禁止当事人、案件代理人与审案法官单方接触的规定,追究违反审判公开制度的审判法官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建立防范干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1、建立健全涉法涉诉案件的利益回避制度,防范既得利益者或既得利益集团以及相关人员的干扰。那些与案件利益攸关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甘心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權力或金钱,寻找各种关系关说法官,收买律师,或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和当事人串供毁证。如果发生上述情况,要规定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法官,应该申请回避该案件的审判。

2、建立防范“舆论审判”、防止“社会审判”干扰制度。“舆论审判”往往是仅凭社会观感或未经证实的“证据”就未审先判,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期望主导或影响审判方向。法院在行使独立公正审判权时,应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也不应屈从“舆论审判”和“社会审判”的压力,应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形式审判权,及时公开事实真相、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和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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