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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2019-10-21黄琪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关键词:官府婚姻关系夫妻

黄琪

婚姻在一个人的人生历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它承载了人类对于繁衍生息的重要功能,更是组成家庭的方式。家庭的和谐建立在婚姻的和谐基础上,因此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应运而生。离婚制度作为婚姻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而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唐代离婚制度,唐代离婚制度为后世的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

一、唐代离婚制度的内容

(一)七出三不去

七出制度在周代的禮制中已有规定。出妻制度是指在妻子触犯七项法定过错,只需要办理简单手续而不需要官府正式判决的情况下,丈夫可以单方面抛弃妻子的离婚制度。唐律中七出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二)和离

“和离”指的是夫妻之间因无法和睦相处而自愿达成离婚。夫妻之间在婚姻生活中发生冲突必不可少。“倘情意不办,勃谿时作,床第之间,俨同敌国。”唐代之前和离制度还没有正式的成文法条。直到唐代才将其纳入法律。在这种形式的离婚中,法律将配偶双方置于同等地位,并决定一同终止婚姻。

(三)官府断离

官府断离是指由官府来判决婚姻的解体,通常有以下两种:

1.义绝。义绝是唐代婚姻解除的另一法定要件。所谓“义绝”,是指丈夫对妻子氏族或妻子对丈夫氏族的严重伤害行为。在这一点上,夫妻关系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如果不离婚会给两边的家庭带来更大的灾祸,因而官府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2.违律为婚。在中国古代,婚姻必须遵守传统礼法的要求,因此法律对婚姻的成立做出了一些禁止。一旦触及,官府就会强制解除婚姻。违律为婚会产生一些法律后果:一是刑法方面。一旦被发现,就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身份法方面。一旦被确认,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将不再存在。

二、唐代离婚的程序

婚姻是人生大事,也是一个家族兴旺发达的基础,因此,婚姻的缔结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六礼”。同样,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一)双方同意

唐朝时“七出”与“和离”都须得到夫妻双方的合意,而“义绝”与“违律为婚”就不管双方是否同意都必须要离婚。首先是“和离”,表明双方有相同的意愿。其次是“七出”,七出是离婚的法定情况,但认定非常复杂,双方的意见一致就显得很重要。此外,七出还需要听取夫妻双方以及家人的意见。

(二)制作离婚书

离婚书即夫妻双方离婚时达成的书面协议,称“放妻书”。在敦煌出土的放妻书中,大都说明离婚的缘由,如夫妻不和,不孝,忤逆等以及离婚后的祝愿,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愿妻再嫁富贵得高”之类的祝福语。离婚文书的制作是专门针对“和离”和“七出”两种类型的。

三、唐代离婚后法律关系的变动

离婚作为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法律事实,对夫妻及其各自家族的影响不亚于结婚。它涉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财产、人际关系等方面,因此唐代法律也规定了离婚后夫妻关系各方面的变化。

(一)人身关系的变动

1.夫妻关系

离婚后就意味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也意味着双方将不再相互依赖,祸福相依。男女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对妻子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那就是要恢复结婚之前的姓氏和身份,离开丈夫的家庭回到原本的家庭居住,恢复姓氏,一般被称为“某某氏女”。

2.姻亲关系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意味着姻亲关系的消灭,在重视宗法伦理的基础上,虽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灭,但婚姻存续期间建立起来的人伦关系仍然存在,如果嫁或娶对方的亲属,就会使人伦关系变得混乱。

3.父母子女关系

虽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然消灭,但父母子女的亲情关系不可分割。一般只有丈夫去世才允许妻子单独带着孩子另行改嫁。夫妻关系正常解除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归丈夫,但母子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仍然存在的。

(二)财产关系的变动

唐代法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均健在,子女不得另行登记户籍,也不能分割家产。在婚姻中,妇女不能使用家族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妇女也不得分割家族的财产。但嫁妆属于妇女的私有财产,完全由女方自己控制,男方家庭不能随意分割。因此,当夫妻离婚时,妻子可以拿走这部分财产。除嫁妆外,唐代女子离婚后,前夫还会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毕竟在婚姻期间,妻子为家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四、唐代离婚制度对现在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唐代离婚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在现代的婚姻观念中仍有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判地继承。

(一)三不去对现在的借鉴

在中国古代,父权和夫权占主导地位。唐代为了限制男子的排他性离婚权利,用“三不去”来限制“七出”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男性离婚的排他性权力,是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因而我们可以在立法上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弥补离婚给妇女带来的生活上的困难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应有的保护。

(二)禁止同姓为婚对现在的借鉴

《婚姻法》规定,不得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但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受经济条件和地域的限制人们的思想普遍落后,就导致近亲结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常会酿成下一代基因缺陷,智力低下等悲剧。如果现代婚姻法能够借鉴唐代的一些做法,再加上对违法者追究民事责任等,就有可能能够控制住这种近亲结婚的现象。

(三)良贱不婚对现在的借鉴

现代社会虽然没有古代的良贱之分,但贫富差距和文化差异依然存在,两个背景、价值观念不同的人在一起生活,矛盾就会逐渐产生。如今拜金之风盛行,对建设和谐社会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应该借鉴唐律中的相关规定,如禁止买卖婚姻、严厉打击骗取婚姻和金钱的犯罪行为等,以此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宝贵的传统伦理道德的推广,如有必要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确保它们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修改婚姻法时,应当重视家庭伦理道德,树立良好的婚姻观。在完善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习西方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要继承中国古代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并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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