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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立法思想中立法基本原则探析

2019-10-21梅晓龙

大东方 2019年7期
关键词:彭真立法基本原则

梅晓龙

摘 要:彭真同志在主持和参与我国立法事务过程中,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投身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立法思想及其所坚持的立法原则。在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时期,彭真经过实践得出和检验过的立法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对我国的立法工作仍有巨大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彭真;立法;基本原则

一、彭真立法探索

1949年,彭真开始担任我国政府委员会政法委副主任,开始参与并主持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范围横跨诸多的领域。在1953年,彭真就参与了我国1954年宪法的起草,并提出了独特的思路和见解。从1949年到1966年,彭真的法制思想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和系统化,有效保障了之后新时期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1978年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向了新时期,我国开始全面开始法制建设,为有法可依进行基础铺垫,彭真同志的立法思想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在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作用,为我国法制建设新局面的开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新时期彭真立法的成果

经过在立法上的不懈坚持与努力,新时期中国的立法成果显著。彭真同志为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重视立法体制的改革

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原来的立法体制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在新型立法体制建立过程中,彭真同志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扩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使其在人大闭会期间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地方立法,使立法能更加适应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处理好人大与行政机关尤其是国务院的关系。我国在立法体制转变后,立法部门的权限划分日益合理、明确,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更加井然有序。

(二)明确党与法律的关系

坚持党领导人民立法,同时,党也应当领导人民守法,尤其指出党的活动必须在宪法的授权范围内。这是彭真提出的支持起草1982年宪法的建议。在如何解决协调党与法律的关系上,彭真做出了具有突破性的构思,即坚持党在立法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实现党领导立法,党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实现有法可依,但同时,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受到制度的约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彭真同志的这一突破性建议,对于党与法律关系的协调,具有重大的贡献。

(三)阐述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彭真提出:在革命时期,党的政策就是最重要的保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然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法律制度作为民主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我们需要完善对于立法制度的完善,来实现从党的政策到法制的过渡,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的建设。由于我国尚处于法治的探索阶段,大量的法制建设,需要政策的试行来不断的积累实践经验,从而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但在法律制定条件成熟时,要进行法律的制定,来达到有法可依。因此,我们要坚持法律与政策的辩证关系,发挥两者的优势,实现两者的统一。

三、彭真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

党领导立法是实施党的政策的必要条件。党的领导立法的过程就是实施党的政策的过程。党在建设民主和法制方面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决策的领导,以确保民主和法制的正確方向。反对党依靠政策来指挥法制建设。1982年宪法颁布后,彭真强调:“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的政策在上升为国家政策前提下,在实际检验中被证明是正确的,才能确立为法律”。

(二)立法必须以中国国情为基础,从实际出发

立法工作应该以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为基础。立法必须从中国现实出发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点:首先,立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现实出发,彭真认为,立足于我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用于处理我国。实事求是不仅是进行立法所遵循的原则,也是分析立法成果正确与否的依据。其次,地方立法必须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的国家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不尽相同,如果所有的法律都是中央进行统一制定的,法律将难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地方按照中央的一般指导方针,根据各地情况来具体规定,能够更好地解决当地问题。

(三)民主立法,坚持群众路线

前文提到“保证法律体系统一和谐应兼顾好各方利益”。那如何调整和规范立法中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呢?彭真指出,“立法是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立法应当面向他们,为了他们”,立法工作要“走群众路线,多谋善断,集思广益,这样才能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方面,民主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呼声;另一方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这两者并不冲突。在领导和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彭真充分体现了这两点。

四、关于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思考

十八大以来,我国日益注重法治,彭真的立法思想尤其是立法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对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指导作用,并且不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一)用实证主义方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建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深入学习彭真从实际出发的立法理念,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运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通过深入调查和广泛实践来检验立法成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为了应对一系列现实问题,法律研究人员应增加自己研究数据的权重,并使用科学方法获取第一手直接数据。通过对法治发展经验数据的个人调查,从纯粹的学术思想到对现实的更多关注,从关注理论论证到实证研究,因此,立法研究可以更好地为立法实践服务。

(二)采取严肃、慎重的立法态度

彭真同志强调,在立法中应当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来实现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他说:“立法要严肃,才能确保执法、司法严肃。立法如果不严肃,执法、司法怎么做到严肃?如果立法没有仔细研究、考虑周到,就草率通过或否决了,会对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多大的损害?所以立法要严肃是首要前提。”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说立法是法治的基础。而立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立法中坚持法律严肃性,法律本身并不严肃,执法很难严肃。

(三)立法要循序渐进

彭真多次强调,“立法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工程,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他一直坚持立法要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立法要积极搞,但又不可急于求成,能确立多少就确立多少。”法律确立下来是要贯彻的,只能把成熟了的写进去,不能确定立法的可以指定成为暂行条例,等以后成熟了,再补充”。彭真坚持法律逐步完善的原则,为我国后期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行的方法,也为我们当今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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