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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搭讪艺术的面纱

2019-10-21何洁杜馨怡

大东方 2019年7期
关键词:导师

何洁 杜馨怡

一、什么是PUA

PUA,全称(Pick-up Artist),起初指的是一群受过系统化学习、实践、和不断自我完善情商的男性。后来泛指很会吸引异性,让异性着迷的男女们。字面上的解释,PUA指的是搭讪艺术家,但因为PUA文化的变迁和进步,PUA的定义已从简单的搭讪扩展到整个两性交往流程。

随着美国 “性解放”、女权主义、摇滚盛行,反叛的年轻人离开父母到大城市讨生活,他们没有结识异性和朋友的传统渠道,迫切需要新的社交技巧来帮助自己。在这种社会现实下,PUA应运而生。

二、PUA的影响

PUA作为一种搭讪艺术,虽是社交技巧,但其内涵蕴含着矮化女性的思想:藐视妇女权益,对男性进行性洗脑,有技术无监管;它外借大量心理学理论,却不遵守心理行业伦理原则,涉嫌精神操控;它涉黄护黄,为不法分子提供技术庇护;它藐视法律:对强暴定义进行法律破解(ASD、最后的抵抗);它渗透中学校园:毒害青少年,侵害青少女;它恶意引导扭曲性价值观:开启物种相害的两性进化之道。

在商业前景上,它一方面可以成为创业者填补市场空白的商机;另一方面因为PUA并未盛行,行业内部參差不齐,创业者往往会被骗取高额的导师培训费用。在思想建设上,PUA一方面会提供许多新潮的想法,推动思想进步;一方面许多过于超前的想法会使年轻人误入歧途,使PUA从一种社交艺术沦为“骗炮神器”等。

类似如此类的欺骗行为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一方面,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另一方面,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所以对于不良PUA的违法事件发生,应视情节之轻重,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PUA内部营销套路

1.虚假、违法宣传

国内PUA多以“情感顾问”之名标榜自身。随着互联网、多媒体的普及,PUA以侮辱女性的淫秽图片、视频为噱头,刺激、吸引男性客户。

2.现身说法

PUA导师抓住多数男性客户屡战屡败的痛点,邀请一些看似成功的学员或者演员假扮来现身说法,讲述自己蜕变历程,给予客户极大的期望,而对于大量失败案例则避而不谈。

3.完整的教学体系

从导师到学员,PUA内部教学呈一个金字塔体系。在导师的指导下,学员被要求完成一系列任务和考核,还有期末测验。对PUA学员来说,认识一个女性,从聊天、展开追求,到最后发生关系,根本谈不上谈恋爱,而不过是一场把妹能力的考核。

4.饥饿营销

PUA导师在宣传上总以“独家”“绝密”为噱头,一期只招收少量学员等方式,吸引大量潜在客户。而事实上,由于网络课程的特殊性,学员往往成百上千。

5.恶性循环

PUA导师们拿着从学员那里骗来的钱,包装自己,标榜自己为成功人士,过上精致生活,并与女性交往,然后再回头宣传自己“把妹”技巧高超,误导学员,让他们相信技巧的有效性,然后再进一步收割更多“智商税”。

6.传销模式

PUA导师不仅教授学员技巧,也发展自身组织。只要交付一定数额费用,参加导师培训,就可以留用作为导师,招收学员。这一模式与传销模式十分相像,通过发展下线来骗取更多人。

四、PUA套路模式及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人民日报海外版》于2018年10月11日在微博上曾发布过这样一篇文章,[揭露PUA学的真相——PUA中毒者:第1年与40人发生关系 颜值和身材即标准]从PUA一系列的所作所为来看,我们不难发现PUA与异性交往,既不是为了爱,也不是为了情,而是财与色。在腾讯出品的《和陌生人说话》节目中,就连PUA自己也承认“很多技术已经触及到法律边缘,有的甚至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限跟人类的道德。”

1.虚假宣传。

如前文所讲,PUA机构通常以“情感顾问”“解决情感问题”为名来吸引广大男性消费者,实则却是一种情感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都有着与虚假宣传有关的规定相似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也有规定。

2.教学资质存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教资格。由于PUA教学的小众性与违法性,教学往往都是在暗中进行,即使有营业执照,也存在“挂羊头卖狗肉“之嫌。而作为导师的PUA,更是没有相关证书。

3.霸王条款、收费乱象丛生。

从PUA机构与学员的协议中,我们发现,学员付费从1000元到10000元以上不等,没有统一标准。即便是同一个学员、同一个情况,收费也是截然不同。同时,协议中的“不得退款”“免责事项”等霸王条款,表明了PUA机构在有意识地排除自身法律风险。

4.传播淫秽物品

在教学中,PUA机构向学员分享与受害女性的聊天记录、床照,传播性爱视频、图片等行为,直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5.女性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侵犯

在图片、视频传播过程中,毫无疑问,受害女性的隐私被完完全全地暴露在大众眼前,被人参观、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隐私、肖像、名誉权利的规定。

6.诈骗财产

宪法、民法、刑法皆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事实上,PUA利用受害女性的情感,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榨取受害者的钱财为自己所用,情节严重者,构成诈骗罪。

7.欺诈结婚

欺诈结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但是,由于男女双方的自愿性,欺诈婚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但是不可否认,欺诈婚姻会使得受害者人财两空,已经涉及法律问题,如何规避,是立法上急需处理的。

9.对未成年人的侵害

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性行为能力人,辨别事务以及抵抗危险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他人诱导实施侵害行为或被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淫秽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10.教唆自杀

在PUA教学的终极阶段,涉及“自杀鼓励”等恶劣内容、“自杀鼓励”是指通过PUA情感操控后,要让目标有愿意为你死的冲动。在我们寻找案例中,有不少女性存在过自残、自杀的行为。如果鼓励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引诱、怂恿、欺骗、教唆、蛊惑、帮助等足以影響、操纵自杀者意志,足以预见被害人自杀,则可被评价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杀害被害人的间接正犯,则鼓励者成立故意杀人罪。

五、防范建议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又该如何规避?

1.学习者

首先学习者应该从自身角度出发,认清自己学习PUA课程的目的只是为了学习交往经验,而不是利用PUA去做一些不法之事;其次提高辨别能力,在学习PUA之前应进行相应考察,防止被PUA培训者煽动能力吸引;最后必须保持本心,坚持初衷,不能被PUA者所怂恿,做出触犯法律、道德底线的事情,伤害自己和他人。

2.年轻的女性(或男性)

首先在与人交往时提高警惕,不要被他人的花言巧语及表面的样子所蒙蔽,不能因为他人的三言两语或举动迷失了自己,树立正确爱情观,不要盲目拜金,洁身自爱,不要让他人有可乘之机。保留与另一方的交往记录及金钱交易等记录,若发现有可疑的举动,一定及时想到自己是否被套路,不可丢掉警惕之心,若发生被骗,可以使用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

3.媒体

媒体行业应多关注PUA,在开始调查PUA这个课题到发表文章这段时间,媒体们对PUA的关注成几何式的增长,先有专门反不良PUA的公益组织“小红帽”在微博上揭露有关PUA恶意套路导致女性自杀的恶劣事件,后有媒体跟踪报道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将PUA行业所谓机密曝光,利用舆论的力量增强人们对PUA行业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提高人们的警惕性。

4.相关组织

由于PUA组织前期活动太为隐蔽,导致很多社会相关组织并不了解有这一组织的存在,直到后期PUA组织发展逐渐扩大,行为逐渐猖狂,社会相关组织才在媒体的报道下加强了对此事件的关注。有了更多相关组织的监督,PUA的不法行为便能够得到收敛。

5.网络监控

网络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PUA组织的最多传播途径就是网络,在网络上授课、直播,在网上查找日常套路素材发放给学员。如果要改善PUA行业的现状,那么就一定要从网络传播这个根源入手,这就需要网络监管部门的帮助,特别是对PUA课程中引诱犯罪的内容的监管。

6.工商管理部门

PUA组织很多都是挂名于某公司的名下,或是用某公司的名头来进行授课活动,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分一定要定期查看文化公司开展的业务,将公司的线上线下业务都登记在案,若有不法行为可以及时查找到备案,不给不法分子留隐藏的余地,加强监管,取缔非法经营。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立项课题

作者简介:

何洁(1998-),汉族,浙江诸暨,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杜馨怡(1999-),汉族,陕西西安,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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