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分析
2019-10-21郭钰莹
锦绣·上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比较
摘 要:1994年《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尽管《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粗略,但是它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也为之后立法做了铺垫。在2015年颁布的新《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化建设道路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通过比较分析《行政復议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对该制度的规定,不仅可以见证该制度的发展历程,也可以更加了解我国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为今后的司法改革做准备。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比较
1994年《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尽管《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比较粗略,但是它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也为之后立法做了铺垫。可以说,该制度的确立是中国法治化建设道路上的一个伟大创举。
一、行政复议法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从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行政复议法》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的启动权,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限定了可提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对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层级性,只有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被审查,而且不能是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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