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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车超载入刑的必要性及其限定

2019-10-21杨艳苟杜鹃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6期

杨艳 苟杜鹃

摘 要:本文从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导致人员伤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出发,提出我国目前对于货车超载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现行刑法目前规定了醉酒驾驶和校车、客运超员超载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的立法现状无法根本这一实践高发问题、保护公共安全,进而分析超载入刑的必要性,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近年实践运用,明确货车超载入刑必须是严重的货车超载行为。

关键词:货车超载;公共安全;超载入刑

一、问题的提出: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

2019年10月10日,江苏无锡高架桥发生侧翻事故,桥下三辆小车被压,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然而这一悲剧的发生原因并不是起初民众起初猜疑的高架桥为“豆腐渣”工程,经无锡市事故调研组与交通运输部专家组会商认定,该桥梁体完整,未见折断,未见墩顶严重横向开裂现象,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该事故原因认定为半挂牵引车严重超载导致桥梁发生侧翻。经调查组查明,事故桥上有辆货车严重超载,超载高达200吨,超载率高达220%。我国刑法对于客车、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已经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并不规制货车超载超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这样的悲剧绝不仅仅是个案,相反,近年来,我國因为货车超载超限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2009年4月,河南省漯河市一辆重型拖挂货车直接把107国道的桥压垮了。经过对该事故车的检测表明,挂车载货量约150吨,加上车身自重,总重约260吨,属严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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