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立法背景下宁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规制
2019-10-21刘婷婷
视界观·上半月 2019年10期
刘婷婷
摘 要:本文介绍并分析我国首例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即《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首部行业性地方校企合作立法即《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从中总结出其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结合2018年《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提出了宁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规制要点。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
一、《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经验与不足
随着《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颁布及在实践中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首例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正式问世,给其他省市乃至于全国范围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提供重大借鉴与参考价值。在该条例中,首次较为明确的界定什么是校企合作,同时还就违反校企合作义务与损害校企合作主体应如何归责进行规定。然而,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从法规条例内容上看,通篇没有分章分节,影响了该法律的效力。 二是从法律文本看,没有明确的奖励办法与问责措施,导致法律效力较为低下;三是从实施效果看,存在缺乏专门组织机构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与评价等问题,对企业的吸引力和约束力不足。
二、《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的经验与不足
在《北京市交通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暂行办法》获得颁布之前,我国行业性地方校企合作立法还呈空白状态,而在该办法颁布并实施之后,意味着我国首部行业性地方校企合作立法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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