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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形成及控制

2019-10-21程泽宇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2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程泽宇

摘 要: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经历了爆发式增长时期后,正式进入了如今的行业规范和调整阶段,并逐渐迈向成熟期,但对于行业的监管及风险控制还有待完善和发展。本文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类,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形成原因及控制措施进行系统性阐述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种类

常规来讲,P2P网络借贷交易面临的主要风险划分为两大类,即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源于借贷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外部风险则是指由外部因素引起的,包括法律和政策性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风险和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未履行约定还款,从而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进一步给平台带来风险。而P2P网贷平台的自身信用风险是指其是否为庞氏骗局,是否为平台虚构的债权、是否会跑路、平台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等。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平台自身有清偿能力,但由于无法及时获得充足的资金或无法用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成交量大幅下降、投资人大规模债权转让以及资金流出加速等。

(三)操作性风险

操作性风险是指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人员、硬件系统等因素存在问题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员的操作风险,由于P2P网贷在我国起步较晚,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较低;二是硬件系统的操作风险,P2P网贷依托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和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比,新兴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互联网技术上有较大的滞后性。

(四)法律和政策性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方处于近乎于无监管主体、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法规的“三无”状态,在此背景下,平台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互联网金融法规较为滞后,原有的法律并不适用于P2P网贷行业;而政策风险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和互联网金融制度标准化等新政策给行业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借款人信用水平较低

P2P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相比传统商业银行借贷利率高很多,因此信用水平较好的借款人打都不会选择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贷款,而会选择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因此,平台的借款人大都存在信用状况较差、文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加之网贷交易的虚拟性和复杂性,更有利于信用条件差的借款人。例如,某些借款人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高借贷成功率,或在多个平台、注册多个账号进行贷款,进而引发网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现象。此外,借款人与投资人无法当面交流,投资人难以判断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借款用途,从而对投资人利益和平台健康造成损害。

(二)平台风控体系较为落后

目前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并未形成科学的风险指标体系和完备的风险评估系统,较多平台采用线下调查或与第三方评估公司合作的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完备,网贷平台对于客户的信息仅局限于学历、婚姻状况、收入等基本方面,而较为隐私的银行卡号、银行流水等信息则无法得到;再加上平台之间的利益竞争,数据内容互相隔绝,因此单一平台对信用审核的结果不能准确体现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当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故意隐瞒信息并同时在多家平台借贷时,无形中会增加平台的运营风险。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借款人准入门槛以及提高了不少,但是面对庞大的借款人数量,市场上依然存在很多劣质借款人。P2P网贷平台目前市场惩罚机制不够健全,导致许多借款人恶意骗取贷款或利用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缺乏及时的惩罚措施,违约行为频发。传统的金融监管部门着重致力于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要求,也增加了借款人信用风险。

三、借款人信用風险的控制措施

(一)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角度

1.加强借款人信息管理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人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平台很难掌握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对此可以设定借款人“黑名单”与“白名单”。所谓黑名单就是指借款人在一个平台出现信用问题甚至卷款跑路时,则可把此人界定为黑名单,不仅可以给其他P2P平台提醒不要给此人借款,同时还能在其他平台得到该借款人消息时互相通知,及时收回欠款减少损失。而与之对应的白名单则与之相反,白名单中的借款人可在填写一次个人信息后实现各个平台的借款需求,更能方便出借人,在决定投资时可以先了解借款人的历史借款记录、信用评级、是否违约等信息,从而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2.建立统一的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普遍存在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并且各平台之间数据内容不互通共享,这会导致借款人选择在信用评级高的平台不违约而在低的平台违约。面对这种现状,首先可以通过整理各个平台的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所包含的信息分析其相同点和不同点,保留各个平台共同的指标,再对不同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其存在的必要性,将不必要的指标剔除。最后建立整个P2P行业统一适用的借款人风险评级体系,这样借款人在借款时只进行一次公认的信用评级就可以在各个平台通用。

(二)基于监管部门角度

1.构建P2P网贷行业的征信体系

我国P2P网贷行业缺少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支持,网贷平台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和自有评级系统难以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做出准确评估。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以传统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市场化征信系统,传统金融机构相比P2P网贷平台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征信资料、社交网络信息等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准确评估。传统金融机构将资料进行汇总后,可与P2P平台建立征信共享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征信共享系统。此外,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网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鼓励各家平台加入行业自律协会,从而推动征信体系市场化运作。

2.加快P2P网贷行业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兴行业,需要一批专业的风险防范管理人才。我国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建设此类人才队伍,不断优化现有风险防范管理人员结构,为网贷行业引用风险管理注入更新、更优的血液。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对这些人才进行定期岗位培训,帮助其掌握最新的风险防范技术和法律政策,为网贷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3.健全P2P网贷行业的法律法规

随着严打暴力催收文件的出台和资管新规的落地,P2P网络借贷平台也被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但归根结底在P2P平台借款人的监管、信息管理和违约惩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有很大缺失。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应在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上着手,严格控制其质量和数量,杜绝平台跑路的发生。其次,在借款人违约治理方面应出台相关规定,实现对借款人的强制制约。最后,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利益,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出借人可采取相应的法律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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