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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互联网药品经营管理体系

2019-10-21郭海昌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2期
关键词:互联网体系

郭海昌

摘 要:近十多年来,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传统药品流通渠道互联网化形成了药品电子商务新兴业态。2015年,国家提出“互联网+”战略,药品电子商务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互联网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消费的同时,也给假劣药品销售提供了空间,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风险隐患,给政府科学监管带来严峻挑战。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重构互联网药品经营管理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经营管理;体系

1、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相关概念

众所周知,药品是专门用于防控、诊治人的身体疾病,以实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为主要目地的物质,主要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抗生素、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等。药品的使用方法、剂量、时间决定了其功效,正确的使用药品可以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相反,可能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药品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而存在。传统的药品销售市场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门店进行药品的售卖,多见于实体药房、医院和个体诊所,而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与之不同,它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将互联网作为媒介,从而形成了一个在互联网虚拟化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模式,在此模式上,我国不少药品行业的商家都纷纷将药品投放到互联网市场中进行销售,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药品或保健药品。

2、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现状

2.1、存在利用网络进行假药销售的现象

我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流通领域实行的监管一直聚焦于渠道监管,而利用平台网站、QQ、微信等新型社交媒体渠道进行的假药销售已不是药品监管部门一方能够有效规制的。虽然药品监管目前已实现了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闭环监管,通常情况下假药难以进入合法的药品流通链条,但网上无资质销售药品和回收药品却为假药突破监管闭环提供了可能。

2.2、存在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现象

处方药比非处方药具有更大风险,所以需要更严格的监管。笔者通过个人检索时发现,在不具备正规处方流转机制的情况下,一些网站通过引导、链接跳转等方式变相销售处方药,这为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风险。现阶段,网络销售处方药并不被法律允许。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不得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直接销售处方药。然而有些商家或为经济利益、或为满足部分消费者购药可及性而进行处方药销售。在法律法规未允许处方药网络销售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具有极大的法律和健康风险,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2.3、第三方药品物流及跨境物流存在监管盲区

“第三方药品物流”概念系2005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首次以文件形式提出,第三方药品物流的标准化、信息化发展较慢,相应监管政策、制度不健全,监管存在盲区,其发展也难以规模化、集约化。随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及相关文件的出台,对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开展有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医药第三方物流行业有了明确的促进和引导,然而对于网络药品配送模式目前仍缺少有效衔接。

3、重构互联网药品经营管理体系

3.1、完善对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规制的相关立法规定

首先,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我国目前直接规制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是《药品管理法》,但这部法律中没有针对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具体条款,因此缺乏了针对性,如今我国已经迈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发展十分迅猛,从整个医药市场和互联网商品交易市场来看,其发展前景都是十分可观的,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也应当顺应目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与信息时代的技术发展相契合,构建一部适合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发展的法律,在2015年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删去了其中的五条内容,即: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需再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变更和注销三个环节进行管理,并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减少,根据最新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方向正式将药品价格“市场化”。

其次,从部门规章来看,除了前面一章提到了针对我国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四部部门规章以外,我国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活动提供了法律指引,该办法对互联网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适应了我国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发展现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需要完善。

最后,从依赖的普通实体法来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依赖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参考的是《合同法》,如此看来,结合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特殊性,很显然不具有针对性,实际可操作性也不强,也给规制部门的工作带来了烦恼,在传统市场中,通常只有销售者和消费者两个主体,而在互联网市场中,除了销售者和消费者以外,还存在着第三方平台,因此,一般的普通实体法难以规制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且,药品是用以治病救人、预防各自病症的,假冒伪劣的药品带来的后果不是一般商品可以比拟的,因此,仅仅依靠我国现有的其他领域的实体法来规制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制定完善的立法保障制度,所以,还是必须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才是有可行性的,规制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秩序,必须完善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规制的相关立法。

3.2、责任主体明确

意见稿有两章分别对网络药品销售的主体方、提供网络药品销售的平台方进行了规定。对网络平台经营者,从网络硬件、软件、质量安全制度、人员要求、数据库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显然强化了对网络平台方接受网络药品销售要达到的要求。

3.3、对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有新要求

需有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即除了对药品销售主体方有执业药师要求外,还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有执业药师。同时,要求网络平台经营者要对入驻平台的销售者及与销售者进行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监督。这增加了对网络平台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要求。

3.4、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根除网络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需要群策群,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强化企业自律,加强新闻媒体曝光,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诚信管理作用。只有形成监管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共治格局,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维护互联网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才能让售卖假药者寸步难行,根除掉售卖假药这颗“毒瘤”,才能达到效率提高、风险可控、企业发展、市场规范的监管目标,才能实现群众用药安全的监管使命。

总之,网络违法售药具有低成本、高扩散、高隐蔽、取证难、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并且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不法分子违法手段更加多样,造成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监管风险越来越高。由此可见,本文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的有意义。

参考文献:

[1]蒲柯全.互联网市场药品销售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科技大学,2018.

[2]岳远雷.互联网药品经营法律规制研究的探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7,30(11):1332-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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