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运行模式的选择探讨
2019-10-21郭杏
西部论丛 2019年28期
关键词:合作
郭杏
摘 要:中国的公证机构处于一个发展阶段比较落后的时期,根据调查发现,国民对公证机构的认知水平相当浅显。公证机构也没有得到多数民众的信赖。行政模式的公证机构官僚主义严重,民众的事情不能够得到解决逐渐被社会淘汰。现在政府推行事业型和合作型的公证机构,意在让公证机构能够真正的解决民众的问题,而不是推卸责任、拖延时间、逃避错误。本文主要分析了三种模式的公证机构的优缺点和发展历程,介绍了国外的个人体质模式的公证机构。
关键词:公证机构;行政;事业;合作;个人体质
1引言
公证机构是经过国家认可后设立的,在某些方面上能够代替国家行使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业务,是能够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机关。
公证机构能够对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进行公证,能够公证继承权、
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能够证明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还能够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是否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行政机构还有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作用。
正规的国家公证机构应该本着真实、合法的原则来办理公证业务,不可以伪造虚假事实。如果违背相关法律的规范,那么所公证内容也是无效的。公证机关是禁止伪造文书、禁止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做公证、禁止吃回扣和佣金、 禁止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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