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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

2019-10-21沈玉婷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摘 要:2018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式確立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繁俭分流的司法理念。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初步解读,揭露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构建,以及其对司法效率及公正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适用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确立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通过衔接各个程序规定的方式,将已经存在的能够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规定加以整合,搭建一个制度化、体系化的执行框架,形成一项贯穿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制度。

一、关于“认罪”的解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表述,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简言之,即被追诉人主动交代并承认其罪行。

首先,对于这种交代与承认的客体,即“认罪的客体”,学术界目前仍有较大争议,不过,大多数观点认为应只限于犯罪事实,不应包括对犯罪的法律价值判断层面上如罪名等的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交代或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仅仅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或者对行为“性质”存在异议,均不应影响认罪的认定。

同时,关于认罪的主观内心层面上,有学者指出,行为人对所犯罪行的认可,并不代表主观悔罪,这种心理态度与行为人悔罪并非一回事。但,本文认为,认罪需要达到“悔罪”的主观层面。因为如果“认罪”仅仅是因为可以换取从宽处理而成为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的理由,这个制度便无法达到预防犯罪、教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的,也将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并且,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却丝毫没有悔意,显然是对被害人情感上的挑战,这种情况下仍然对其从宽处理,势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损害,同时,被害人心理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慰籍,可能会导致部分被害人走向极端。

二、关于“认罚”的解读

罪行之后,便是刑罚,因此在“认罪”之后,便要求“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并以实际行动履行法律义务,接受刑罚制裁。

首先,关于认罚的方式,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认罪认罚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明确表示接受追诉机关拟定的量刑建议,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认罪认罚具结书会随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并将成为法官据以裁判的重要凭证。

其次,关于认罚的客体,或者说内容,应当包含认同程序层面上的处罚,以及认同实体层面上的处罚。认同程序层面上的处罚,是指同意司法机关提出的审理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认同实体层面上的处罚,则指认同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所依法作出的刑罚制裁和其他非刑罚处罚方式。

三、关于“从宽”的解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该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能单从文字表面的意思进行理解。因为,单纯从字面意思上看,“可以”传递出的是一种可能性行为,即可能从宽也可能不从宽,如果这样理解,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刑罚裁量权便是极大的了,过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这样也极容易给司法腐败有空可钻。因此,从立法者本意来讲,“可以从宽处理”绝不可能是指可以从宽也可以不从宽处理。在此,本文大胆揣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使用“可以”从宽处理,是因为“从宽处理”这一词语包含着需要加以区分的不同处理方式。总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实质上应当理解为“应当从宽处理”。

另外,从“从宽”措施的适用上来看,“从宽”涵盖了多个方面,贯通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各方面,也不仅是实体上的从宽,还包括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的从宽一般是指量刑时对实际刑罚的减免,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认罪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而采取不同从宽措施。程序上的从宽,则主要是指简化办案方式,减少繁杂程序,给予程序上的优待,比如取保候审、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等形式。

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大量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快速解决,诉讼效率明显提高,通过认罪认罚将案件分流,将节省出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真正需要的疑难案件中,支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这是值得肯定的。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重要体现,其贯穿我国刑事诉讼全程,体现了繁俭分流的司法理念,可以有效实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的黄金分割和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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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玉婷(1995—),女,江西景德镇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