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读
2019-10-21沈玉婷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摘 要:2018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式確立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进步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繁俭分流的司法理念。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初步解读,揭露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构建,以及其对司法效率及公正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适用
2018 年 10 月 26 日《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确立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通过衔接各个程序规定的方式,将已经存在的能够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规定加以整合,搭建一个制度化、体系化的执行框架,形成一项贯穿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制度。
一、关于“认罪”的解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表述,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简言之,即被追诉人主动交代并承认其罪行。
首先,对于这种交代与承认的客体,即“认罪的客体”,学术界目前仍有较大争议,不过,大多数观点认为应只限于犯罪事实,不应包括对犯罪的法律价值判断层面上如罪名等的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要交代或承认主要的犯罪事实,仅仅对指控的个别细节或者对行为“性质”存在异议,均不应影响认罪的认定。
同时,关于认罪的主观内心层面上,有学者指出,行为人对所犯罪行的认可,并不代表主观悔罪,这种心理态度与行为人悔罪并非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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