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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线上理财中存在的问题

2019-10-21刘云芳

西部论丛 2019年29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理财领域在科技进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升级与创新的背景下迅速兴起,线上对于资金集聚,满足多方面投融资需求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巨大挑战。线上理财与线下理财存在多方面差异,使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理财领域中与金融机构处于不对等的地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于形式,金融消费者很难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增加投资风险。因此,对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贯彻应从监管层规范金融市场行为、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消费者理性投资三方面层层递进,共力打造健康高效安全的互联网理财环境,促进资金融通,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相对于线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线上理财产品日益成为投资者投资的主要渠道,由于其开户简单,线上下单,操作简易,越来越受金融消费者的追捧。线上理财与线下理财在程序、对金融消费者的了解以及产品与金融消费者的匹配程度都存在显著差别,此种情形下,互联网理财服务机构应如何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了解客户、匹配适当理财产品,而客户该从互联网的哪些渠道了解相关理财产品的具体信息以及理财产品所属的金融机构等相关信息,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在互联网理财领域中,应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线上理财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对线上理财产品的了解存在问题

金融消费者对线上理财产品的了解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与理财服务的线上虚拟性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依赖性,这就使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同于线下理财可以与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互联网理财平台中金融消费者只是被动的接受金融机构所披露的信息。由于其金融理财信息的专业性、复杂性等因素,使并不具备金融知识的金融消费者不能理解其信息真正内涵,也无法作出正确的风险认识,尤其在互联网理财产品中,金融消费者是在投资过程中后知后觉理解金融机构所提供信息的内在联系,通过慢慢揣摩才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组成结构、风险情况等有进一步的了解。所以,线上理财是金融消费者自己发现的过程,这个过程金融消费者面临着各种风险,而金融机构可能在这个过程中获利。

(二)不能充分了解客户

金融消费者在线上理财产品的购买中,对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是很重要的环节,它直接与投资者所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匹配度相关。理财平台中的理财产品囊括了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五个等级的产品,所以,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评尤为重要。但是,在理财通平台的现实操作中,当你注册账户时,需要填写一个风险测评表,根据此风险测评表,确定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如果注册账户时,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开户后想要购买中低或中高风险的产品,相关产品的页面会弹出来你的风险等级情况,之后投资者可以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测评,而在这个测评过程中,就有很大的操作性,投资者可以在风险测评中勾选与自己不相符的答案,以此提高自己的风险等级。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了解客户流于形式,也即不能真正向客户推介风险度相匹配的产品,增大客户的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对线上产品投资的非理性

基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的不到位,使金融消费者自身对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不够,对相关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存在误认,由此会作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金融消费者对其理财产品了解片面,在注册相关理财账户后,根据自己的偏好直接进行投资,在对相关理财产品的性质、产品构成、风险度等等情形知之甚少的情形下,仅凭个人喜好进行投资,其风险相伴而生。

三、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管理

(一)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线上理财平台的监管

线上理财由于其成本低、高效快捷的特点,成为一种新的资金融通方式。但是由于其与金融科技密切结合,与传统的线下理财服务相区别,因此,对于互联网理财平台,应该与传统的金融监管相区别。对于互联网理财理财平台的监管,既要吸收传统金融监管的经验,又要抓住互联网金融领域突出的、相区别的、有差异的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監管机构,在不改变“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框架下,可以在其机构中内设互联网金融消费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规制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进入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用等等,以此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发挥金融科技的作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要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等科技手段,更好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程的、动态的监管,以合理有效的手段进行信息披露,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发挥人力物力的最大效用,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发挥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促进资金流通,资金安全,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二)规范线上理财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适用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其规定,投资者适当管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了解产品,二是了解目标客户,三是理财产品与客户的风险匹配度。在互联网理财平台,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机构服务人员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缺少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单纯依据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所作的网络风险测评匹配相关理财产品,不具有科学性,对投资者而言,存在很大的资金损失风险。因此,对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首先要规范金融机构服务者的行为,主要包括了解所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还有严格遵守销售规则与制度,不能诱导金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主要是在开户的风险测评过程中,应由金融消费者独立完成其相关测评,金融机构服务者不能为了促使消费者进行开户,而对其风险测评进行干预,此行为完全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允许不适当的投资者进入相关市场;其次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测试方面,应该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职业状况、资金流动性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等内容,在互联网风险测评中,只能通过这些了解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因此,风险测评中一定要包括多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好地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匹配投资信息。在对消费者测评前,一定要以显明的字体告知消费者要真实填写自己的实际信息,如因消费者所填写信息的虚假性而造成投资损失,其后果自担;最后,对于理财平台的不同理财产品,要进行不同的测评,不能根据最初的测评作为其他理财产品的依据,还要防止投资者欲购买与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理财产品而通过多次测评不断修改自己数据而达到相应风险承受度的情形,对于这类风险承受能力低而想要追求高风险的金融消费者,通过修改数据而达到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其多次提交的数据,给予足够的提示或者限制其风险度测评时间段,而不是通过多次修改数据提高自己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三)线上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更高标准的告知义务

更高标准的告知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要求理财平台的金融机构不仅要向金融消费者传递准确和充分的信息,而且传达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消费者所能充分理解的程度。不是将信息置于理财产品的页面,而是要求金融机构将产品的信息进行整合以告知客户。如在微信理财通平台上,一款基金产品所披露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单位净值、风险度、日涨跌幅、历史净值业绩排行、买入规则、取出规则、以及基金的配置、基金档案等等信息不具有整合性,而且消费者也不清楚这些内容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影响或者其重要性。理财产品的构造日益复杂,即使消费者掌握了大量的信息,也因为金融知识的欠缺而弱化其分析能力,使金融消费者难以掌握金融掌握某一款理财产品的特性。因此,应当对金融经营者规定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以缩小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差距,营造相对平等的信息环境,使消费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而形成理性决策。更高标准的告知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理财平台中销售理财产品时,将每一款理财产品的基本结构、风险度、历史信息、买入取出规则、费率等问题以文件和视频讲解的形式置于每款理财产品所在的页面,改变目前信息分散的现状,在消费者打开某款理财产品的页面,要充分指引金融消费者发现此款理财产品信息整合所在的文件和视频,且要以充分的文字提示消费者读取或观看理财产品的文件或视频,并告知其重要性与产品的关联性,以此促进消费者在相对平等的信息的环境中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主要是对金融知识的学习,以更好地识别风险、理性投资,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在互联网理财平台中,金融消费者数量庞大,由于其在很多方面依赖于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得方面存在劣势,以及其专业知识的缺失,很容易非理性投资。因此,投资者需要强化风险意识,理性投资,要有基础的投资知识为支撑,积极参与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教育,要对线上理财产品多方面了解,切勿跟風盲目投资,非理性的投资。会被市场所淘汰还有,在金融机构对其进行适当性测评时,要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积极配合适当性制度的贯彻执行,如实提供自身信息,以便金融服务机构准确判断其所属客户类型、提供匹配意见。如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尽快告知经营机构,确保信息定期更新,这也是金融消费者投资行为相对成熟的表现。

四、结语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投融资创造了高效便利的条件,但也出现了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行为处于被动的、不对称的、非理性的状态。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规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需要监管层、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同向发力,监管层方面,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更好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程的、动态的监管,以合理有效的手段进行信息披露以及监督金融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落实;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更高标准的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应强化风险意识,理性投资,诚实配合适当性原则的执行等等以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个健康、高效、安全的互联网理财环境,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层、合法合规的经营者以及理性的消费者,三者同向发力,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强有力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实体经济高效稳健运行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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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云芳,1993年12月出生,女,汉族,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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