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众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制衡体系
2019-10-21曹欣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曹 欣
(景德镇陶瓷大学 法学系,江西 景德镇 333403)
一、引言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该案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戏剧性,在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大肆渲染下,于欢的命运出现转折。人们再一次确信,舆论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并欣然将其称之为民意的回归。由此可见,牵导刑事审判的价值尺度不单是理性的法律条文,还包括公众的道德认知。当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公众舆论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便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舆论通过监督来促进审判的透明化,从而达到公正判决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异化成道德绑架,致使公众绕开法律直接进行民意审判。法院是否能有效回应舆论质疑,公众是否理性看待判决结果,都将受制于公众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情况。本文将通过分析公众舆论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厘定公众、媒体、法院三者之间的现实语境,继而对构建公众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制衡体系提供一些思路。
二、公众舆论的价值探析
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又可称为“公众诉愿”。它是指一定数量标准的个体针对某一社会问题所做出的价值性判断存在复位交叉,并基于此所形成的公众集体价值观念。公众舆论多以赞成、反对、支持、谴责等言行方式对社会问题做出评价,并希望实现自身道德认知和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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