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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众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制衡体系

2019-10-21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审判舆论

曹 欣

(景德镇陶瓷大学 法学系,江西 景德镇 333403)

一、引言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该案原告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戏剧性,在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的大肆渲染下,于欢的命运出现转折。人们再一次确信,舆论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并欣然将其称之为民意的回归。由此可见,牵导刑事审判的价值尺度不单是理性的法律条文,还包括公众的道德认知。当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公众舆论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便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舆论通过监督来促进审判的透明化,从而达到公正判决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异化成道德绑架,致使公众绕开法律直接进行民意审判。法院是否能有效回应舆论质疑,公众是否理性看待判决结果,都将受制于公众和法院之间的沟通情况。本文将通过分析公众舆论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厘定公众、媒体、法院三者之间的现实语境,继而对构建公众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制衡体系提供一些思路。

二、公众舆论的价值探析

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又可称为“公众诉愿”。它是指一定数量标准的个体针对某一社会问题所做出的价值性判断存在复位交叉,并基于此所形成的公众集体价值观念。公众舆论多以赞成、反对、支持、谴责等言行方式对社会问题做出评价,并希望实现自身道德认知和价值诉求。公众舆论的形成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事件的深入关注;二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为舆论搭建的互动平台。刑事案件往往会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严重伤害,更易于产生公众舆论。纵观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热点案件,大都来源于新媒体的一篇报道或一段视频材料。新媒体以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受众交互性强等优势,现已发展成为信息传递的主流介质。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官网提供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网民数量和手机网民数量逐年呈现指数增长。截止到2018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手机网民量达到7.88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占总量的98.3%”。即时通信和网络新闻成为网民使用率最高的应用,使用规模均在6亿人以上。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以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新媒体作为沟通渠道,传统媒体也在利用社交平台纷纷进行数字化转型,社交媒体的内容传播影响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表达思想情绪的方式更加丰富,无论是关注事件还是发表言论都十分容易,公众的社交参与能力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媒体与公众的关系也由单向传递变成了多元交互,新媒体对公众舆论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媒体推动着舆论的形成与发展,公众舆论借助媒体的力量,实现潜在的价值诉求。概括而言,公众舆论的价值包括内容、目的、意义三个部分。公众舆论的内容从表面上看形态各异,纷繁庞杂。以“复旦投毒案”和“于欢案”来说,舆论的内容是截然相反的。在“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因生活琐事向饮水机中投入超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最终导致黄洋中毒身亡。“复旦大学”、“医学研究生”、“毒死室友”等关键词在媒体的大肆宣扬下,迅速引起了社会关注。公众对林森浩毒害室友的行为深恶痛绝,“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代表了当时社会舆论的主流。在“于欢案”中,于欢因不堪催债人员对其母及自己的持续侮辱,情急之下刺伤了多名催债人员。其中催债人员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最终死亡。后经媒体报道之后,公众认为被害人杜志浩死有余辜,反而对于欢的遭遇充满同情与惋惜,普遍认为于欢一审获刑过重,二审应当降低或者免除刑罚。公众的此等思考方式,无疑是传统道德观念根深蒂固的真实写照。在我国,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注重的都是品德培养,而非法律。教育对法律虽有涉及,但除了专门的法律研习者以外,其他人都很难做到像品德学习一样足够重视法律学习。这使得公众对道德的熟悉程度远多于对法律的了解,难免会出现混淆道德与法律的情形。基于这样的教育传统,面对社会热点案件,公众首先想到的并非是法律的理性规制,而是依赖于自身的道德认知对案件做出评判。具有传统固化性的道德认知是公众评价热点事件的主要准则,甚至是唯一。公众习惯用道德作为评价标准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传统道德的持续学习,桎梏了公众的思维模式;二是法律条文之间错综复杂且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不易于一般人所理解。相比法律,道德更易于公众理解,也更易于交流。

道德来源于人格的自我追求,主要依靠人的内心进行自我约束。法律是统治的工具,依靠强大的国家力量强行规范公众的行为。从约束能力来看,道德对比法律而言显得十分孱弱。现实生活中,违背道德通常只会遭受他人言语上的非议,而触犯法律则可能会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带来现实的不利后果。违反道德的代价远远小于违反法律的代价,以致很多人敢无视道德,却不敢任意藐视法律。公众试图形成舆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道德约束力低这样一个现实问题。旨在通过集体价值诉求的方式来为道德赋予一定强制约束力,利用其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进而达到司法公正。事实上,案件当事人与公众都在法律的规制范围内,有可能面临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问题。这很好地解释了公众对不合乎道德的现象进行抗议的原初动机,期待通过舆论来修正法律。为案件当事人呼吁正义的同时,也在为社会的未来呼吁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消解法律的滞后性和机械性,更重要的是合乎社会发展趋势的公众舆论能及时指出社会矛盾,对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道德与法律虽有区别,但两者之间存在转化的途径。这种途径既可以是立法者广泛采纳民意将道德转化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可以是法律通过对公众潜移默化的教育以形成新的道德观念。

三、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

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审判独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机关树立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司法机关必须尽力避免一切影响判决结果公正的外在因素,秉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对案件做出符合公正价值的判断。司法活动秉承这一原则,可以有效排除社会活动的干扰,做到审判独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在我国,司法审判监督体系主要由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公众舆论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三个层面组成。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公众舆论所发挥的监督作用也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日趋明显。公众通过形成舆论来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道德评价,评价中包含了公众的潜在价值诉求。公众舆论的监督置于审判独立制度之下,是为了保证司法活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均符合公正要求。在审判程序上,公众舆论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影响审判的不利因素,如防止行政权过度介入司法活动;二是确保司法活动公开,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范。在法治条件下,若公众与法官的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公众舆论对审判独立是一种牵引与保护;若公众与法官的评价标准差异过大,公众舆论往往会失去理性,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必然会形成干预与限制。在判决结果上,公众舆论的监督体现在公众为了追求判决结果中道德认知的体现,会自觉抵制法院的不合理判决。对司法机关来说,公众的舆论监督是一种现实制衡。

“司法公正不是司法自说自话,公正需要社会公众认同。”公众享有对刑事审判发表言论和观点的权利,积极行使监督权会给刑事审判带来压力,使得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公众的价值诉求。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国,没有任何一个法院的法官可以在审判中做到绝对的自由心证,而完全忽略来自公众舆论的民意。这意味着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除了要考虑法律本身的公正与否,难免也要关注公众舆论。适当的关注,能帮助法官形成情理与法理的综合考虑,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做出衡平。作为社会一员的法官也会有个人的道德认知,无法完全割离个人的主观认识。法官的法律理性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立法本意的揣摩。法官的道德认知体现在对民意的考虑,对公众舆论的取舍。这种主观认识通常会随着案件情况和公众舆论的变动,发生相应改变。所以说,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不过影响的程度和利弊则具有不确定性。总的来说,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

积极影响,是指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公众的道德认知在判决结果中得到了相应表达。如“于欢案”中,山东省高级法院在案件二审期间邀请了数百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前来旁听并同时采用了微博直播庭审的方式,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在充分考虑民意和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于欢从无期徒刑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司法机关对于欢的行为定性也从故意伤害变成了防卫过当。从审判独立方面来看,公众舆论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杜绝审判过程中受到的不合理干预。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政府往往会格外关注并可能形成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严重破坏审判独立性。当公众面对司法活动被干预时,便会自觉地形成舆论来抵制这种现象,从而使得司法活动能有效抵制外界干扰,确保审判独立。从审判公正方面来看,强大的公众舆论代表着社会对案件的主流认知,蕴含着多数人对正义的期待。这种期待既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当公众的这种期待进入法官的视野后,将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参考。法官将公众的道德认知、法律的公正、案件当事人利益、自身的工作经验等多个视角相互融合,使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有助于司法干预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减少。

消极影响,是指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产生了消极的作用,即监督过度的公众舆论愈演成道德绑架审判。近些年发生的多起冤假错案,在案发行政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都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案件审判错误的原因除了跟公安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缺乏理性的公众舆论恐怕也难逃其责。公众总是期待公安机关可以迅速破案,司法机关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将罪犯付诸刑罚。很多冤假错案是由于公众对审判结果的过度期待,导致了一部分公安司法人员,为了自己的功绩业绩,为了能迅速给社会一个交代,在办案过程中无视法律,肆意践踏冤屈者的人格。鉴于我国人口众多和普法制度的不完善,绝大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远低于对道德的认知。“在CNNIC官网提供的最新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网民的教育水平分布严重失衡,大学以下学历的网民占据了总数的80%左右,而大学以上(专科以上,包含专科)的学历的网民仅仅占据了总数的20%左右。”可以想象的是,形成舆论的大多数人都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教育水平还处于初等层次。也正是这样的社会现状,使公众舆论在大多数时候都出现了道德过剩、法律缺失的现象。“杀人偿命”、“父债子还”等传统刑罚观念,普遍存在于公众意识里。如在李昌奎案中,李昌奎的命运可谓是一波三折。一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二审云南省高级法院将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昌奎被改判后,舆论一片倒戈。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公众所不能理解,也是不能接受的。公众对二审判决结果表现出强烈不满,这种不满实际上是传统刑罚观念在公众意识里的映射。传统刑罚观念的存在,致使公众很难做到客观理性地评价案件。在多数时候,公众只要求案件结果符合道德,似乎符合道德也就实现了所谓的公平正义。“在公众看来,药家鑫杀一人而判死刑,李昌奎杀两人却判死缓,因此,在李昌奎的死缓与药家鑫的死刑之间构成了比较性的不正义,而李昌奎也是在这一比较意义上被网民称之为‘赛家鑫’。”这种比较,让公众丧失了理性。

“媒体塑造社会热点的功能空前强大,左右大众舆论的效果极为突出,甚至可以在转瞬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纵观近些年判决的多起死刑案件,并非每个死刑犯都十恶不赦,罪当致死。然而在公众舆论的强势介入下,死刑案件极易引发公众的过度关注。这种过度关注会使法官受到干扰,很难做到审判独立。面对舆论,法官也是弱者,很难与公众抗衡。纵然舆论中所谓的民意存在瑕疵甚至与正义背道而驰,法官却仍然可能要无奈接受,甚至还要费尽心思为其寻找法律的背书。现实中,我国法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程度不高,普遍缺乏法律信仰,抵制不住舆论压力,甚至会为了个人的职业发展刻意迎合公众舆论。很多时候公众的看法都是盲目非理性的,法官极有可能在迎合公众舆论的同时以牺牲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作为代价。

四、构建公众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制衡体系

公众舆论一方面可以监督司法机关,促使司法机关廉洁公正;另一方面又可能干扰审判独立,越位司法机关进行道德审判。当面对舆论影响审判的情况时,不能简单地归结成民意扰乱司法公正,更不能想当然认为所有的舆论都是正义女神的使者。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司法公信力不足,公众对司法机关既保持信任又充满怀疑,矛盾之下的公众很容易让感性代替理性。网络立法不够严格,公众在发表言论时毫无节制,甚至弄虚作假。一个好的公众舆论应具有节制的理性,一个好的刑事审判也应具有强大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固然需要提高自身的公信力,但公众也要节制情绪,学会理性分析问题。构建良性的制衡体系,是为了消除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利影响。笔者在结合社会现状的基础上,从媒体、公众、司法机关三个角度展开对策分析,旨在为构建公众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制衡体系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媒体规制,回归舆论理性

对司法审判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让舆论回归理性,这种理性体现在公众舆论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与尊重。在自媒体方兴未艾的今天,媒体与公众舆论一直处于紧密联系的状态。若想让公众舆论更好地保持理性,就必须要对媒体进行相应的规制。因为只有先确保媒体传递给公众的信息完整客观,舆论才有保持理性的可能。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制:一是高校在培养传媒人才时要将专业知识传授与职业道德塑造并重,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能接受良好的职业道德训练;二是现有的各媒体单位要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操守,形成完善的监督培训机制;三是对那些传播力和影响力较强的新闻媒体采取两级问责制,消息来源者和刊登消息者都要为信息真实性承担责任,形成终身负责制度;四是国家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媒体单位进行整治;五是新闻媒体主管单位可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评定媒体信用。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媒体限制其传播范围,加强其传播内容的审查力度。每季度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媒体的相关信用评级情况,让公众及时了解媒体的信用状况,有效帮助公众甄别信息媒体源。

(二)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客观评价

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是促使舆论保持理性的前提,但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公众本身的思考,法律水平的高低将成为公众理性思考的关键。只有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将其从传统的道德束缚中解禁出来,运用法律的理性思考来替代道德的盲目感性。想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公众利用现有的传播条件,通过网络或电视收看“今日说法”和“法律讲堂”等普法类节目,这些普法类节目选取的案件往往与生活紧密相关,不仅通俗易懂,还对情理和法理都有足够的分析,有助于公众法律思维的培养;二是公众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高校、社会团体开办的相应普法类课程,系统学习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升自身的法律水准;三是国家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普法机制。在现行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优势,借助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平台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各级政府也可以利用当地的官方媒体,逐级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企业和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范围和对象开展普法。从中央到地方,从集体到个体,形成普法与守法的“知行合一”。

(三)融合公众监督与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机机关就必须要与公众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这种互动机制,一定是建立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之上。司法公开意味着司法机关应自觉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保证司法活动公开透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对媒体的态度不够友好,公众很难借助媒体获取更多的信息。若想让司法机关与公众建立起良性互动,就必须着手改变这一现状。一是要完善现有陪审制度,确保公众可以有效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去。首先,司法机关应扩大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将更多的社会公众纳入到陪审员的候选范围内。其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院对陪审员的职责权限进行弹性化规定,避免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最后,法官要主动征求和尊重陪审员的庭审意见,实现陪审员的陪审价值。二是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增加情理的说明与融入,实现公众对判决结果的理解与接纳。情理的说明会使判决内容更加生动,也更易于公众的理解。当这些内容出现在判决中,无疑会增强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三是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律师,主动发挥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对律师的相关权益形成有效保护机制。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广泛联系于公众的日常生活。

五、结语

在法制文明向法治文明过渡的进程中,公众舆论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社会效用。公众借助媒体形成舆论来表达自身的价值诉求,对司法活动起到了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从社会已有的现实反映来看,尽管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仍然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即公众舆论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影响处于主导地位。在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媒体、公众、司法机关三者之间若能进行有效沟通,则将为构建公众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制衡体系提供现实的语境基础。良性制衡体系的建构将有利于公众舆论发挥积极的社会效用,不仅有助于弱化和消弭法律的社会滞后性,缓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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