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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关联

2019-10-21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发展

姚 苹

(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党校,北京 100010)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出的实事求是的重大判断。此后,十九大报告第四部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提出,第一个阶段,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是首次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成提出具体的时间表。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法治社会建设虽然晚于法治政府建设,但它的提出弥补了单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足,适应了当代中国依法进行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要矛盾重新界定的必要性

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同一事物在发展的不同过程和阶段上有不同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这是自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有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述的首次改变。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新界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到新时代阶段的深刻总结,是党的十九大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历史贡献。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内涵

1.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论内涵。什么是美好生活?所谓美好,从美学和心理学角度讲,它是指人对事物的审美体验和感受。具体到社会生活而言,美好生活就是指人们对发展过程、结果和状态的美好体验和感受,也就是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美好生活需要”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既有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类“硬需求”,更包括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尊严、权利、当家作主等更具主观色彩的“软需求”。人们在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一定满足后,必然要追求更美好的生活。

十九大报告本身没有具体描述美好生活的内容构成,但从报告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确定美好生活所包括的方面。报告写道:在新时代,“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提出了发展的中期目标:“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表明,美好生活包括在经济(物质)、文化、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生态、环境十个方面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基本发展方向是“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在以上十个方面中,直接表现为法治社会建设内容的就有四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其他六个方面也同法治社会建设有密切联系,存在着与法治社会建设内容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法治状态本身就是美好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相对而言,十九大报告对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用“美好生活需要”代替“物质文化需要”,淡化了“物质文化需要”,从而大幅度提升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空间。

2.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的理论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之后,紧接着讲,“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所谓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以我国生产力已获得显著发展、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作为前提的;而不是仅仅以生产力落后,以乡村落后于城市、中西部地区落后于东部地区为前提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过去就存在,将来也会不同程度存在,现在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让其不断缩小。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来描述当前社会现实状况是更加精准、更加切合实际的。

所谓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从发展的空间结构而言,存在着区域之间、行业之间、领域之间以及群体之间的差距,比如:领域不平衡是指经济领域的发展快速,政治、社会、文化领域的发展虽稳步推进,但与经济领域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差距可能更大一些。区域不平衡主要是指东中西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不平衡、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不平衡,甚至城市内部、发达地区内部、一些农村内部也存在不平衡现象。群体不平衡主要是指不同社会群体在共享发展成果方面有差距,建立在良性橄榄型社会结构上的财富公平正义分配格局有待形成。此外,具体到各个领域内部也存在很大不平衡。比如,经济领域中实体经济与金融、房地产发展不平衡,低端产业与高端产业发展不平衡,大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平衡。所谓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从发展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发展的质量而言,在目前阶段上,这种发展的不充分主要是指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尚不高、发展程度不够高、发展态势不够稳固,更多表现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充分。发展“不充分”是“不平衡”产生的客观基础,发展“不平衡”会反过来加剧“不充分”。

3.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变”是辩证统一的。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判断要科学理性,实事求是,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但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不发达阶段,虽然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自2010年起居世界第二位,但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决定初级阶段的唯一条件,还涉及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需要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发展来看。尤其是,我国的法治社会发展存在滞后性,法治社会建设难度较大,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二)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呈现新的特点。从整体上看,社会矛盾的性质仍然属于非对抗性的、具体的、常态化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社会前进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新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矛盾诉求多元化,不再仅仅以经济利益为核心。当今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内容从以往较单一的以经济利益为中心逐渐走向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利益交织叠加为特点的矛盾新常态。社会由单一利益、封闭的社会变为多元利益、开放的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伴随着经济利益多元化,出现了政治利益多元化、思想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

2.社会矛盾显性化、复杂化。在社会矛盾呈现显性化特征的同时,社会矛盾所指向的内容日趋复杂多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在强化物质需求的同时,精神需求、文化需求和生态环境需求日益增强,从而使得原本单一的经济诉求演变为多种诉求的叠加,主要表现为社会诉求同经济问题相交织,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交互在一起,在矛盾内容上呈现出矛盾叠加的特点。不排除极少数法律意识薄弱的人采取极端方式,如暴力抗法、绝食等不合作方式,来吸引社会舆论的关注,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解决。

3.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社会矛盾易产生“积聚效应”。根据我国的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人民作为权力主体是虚位的,人民当家不做主,直接选举只是到了县级人大层面,有学者提出来提升各级人大代表直选的层级直到全国人大代表直选。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之后,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的观念受到挑战,以个人为中心的利益格局得到强化,个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在利益博弈面前,简单的个人服从集体的观念在实践推进中受到阻碍,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在不断增强。

二、法治社会建设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而言,法治社会建设处于更为基础性的地位,是实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社会土壤和地基。并且,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来看,社会治理层面的法治建设更加薄弱和复杂。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在此,法治的主要功能是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保障。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社会治理规则不统一

目前我国在规则上至少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规则不统一,潜规则盛行,法出多门;二是规则不稳定,多变;三是规则的变化并不具有确定性和规律性。由此导致的社会治理成本和维稳成本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基本建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已经实现,但是法出多门,立法行政化,行政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比较严重,整个法制体系内部并不统一。十九大报告虽然提出了“合宪性审查”,以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和宪法的权威性,但是全国人大至今没有做出和公开过一次合宪性审查的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数目众多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2700多部,地方政府规章约有1万部)并没有纳入审查的范围。

(二)社会缺乏规则意识

社会缺乏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一是潜规则的盛行,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大量的潜规则,存在表里不一的“两面人”,如买官卖官、权力寻租、官商利益输送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潜规则与显规则同时并存,侵蚀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社会显规则体系分崩离析;二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投机心理普遍存在。如,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北上广深等地中国式结婚、中国式离婚,对于自己有利的政策接受,不利的政策就规避;三是反诚信行为对社会规则的解构。违反规则的人获取利益,遵守规则的人反而丧失利益,违反诚信行为破坏了“诚实守约”的社会风气,导致人们对于社会规则的忽视和轻视,对社会运行的公共理性产生消极影响。

(三)社会崇尚行政思维、权力思维,缺乏法治思维

当前尚没有形成良法善治的治理模式,过去政府是全能型政府、无限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简单、低效的社会治理模式,长期以来已经固化为思维惯性,过多地使用行政命令型、管控型的治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社会领域的治理要求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控制国家公共权力,这种控制离不开公民参与,而公民参与的过程也是法治社会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40年了,从1992年起我国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自由经济、权利经济、平等经济、规则经济。经过20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人们的权利、自由、平等意识有所增强。这就需要用在社会治理上,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社会缺乏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产生于商品经济成熟和发达的社会。而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是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传统文化中普遍缺乏契约精神,在我国,对契约的尊重和保护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违约制约机制。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生物,当违约的收益远大于守约的利益,或者说违约的收益远大于违约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时,违约会变成一个很好的选择,这就导致有约不守,社会诚信缺失。

三、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的基础上提升法治社会的建设空间

目前,我国还没有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只能算处于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过渡转型时期的国家或社会。我国在历史传统上是人治国家、人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任重道远,真正建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在传统观念中,法治社会主要是指全社会成员共同遵法守法。社会普遍守法固然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但仅仅要求社会成员守法是片面的、肤浅的,法治社会还必须是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法治保障的社会。十八大以来,提出了四位一体的整体法治社会建设内容,包括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全方位推进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2018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提出了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一)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摒弃“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思想

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两层,即通过民主立法制定良法和法律至上。其中,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至上,通过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的权威。在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政府和社会民众普遍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依靠内部红头文件和领导批示。人治的表现是统治者、领导者的话就是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虽然同时也有法律,但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成为虚假的“摆设”,成为没有威慑力的“稻草人”。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公民教育,这需要好几代人的代际更替,才能沉淀和形成良好的公民素养,具备较好的平等意识、尊严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二)推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进入新时代,在法治社会建设领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应该分层次、分类别、精准化。具体地说,就是应当适应不同阶层的具体需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提出社会治理的举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允许存在合理的差别。不同阶层的群体对美好生活的认可度存在很大差别。一般说来,低收入群体关注获得感,主要是要求增加工资收入,解决温饱需求;高收入群体关注安全感,包括财产安全、税收问题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像律师等自由职业者,重点关注的是言论表达自由、社会平等和公平正义等问题;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比较关注融入城市的问题,比如户口迁入获得市民待遇、平等受教育权、异地高考等教育均衡问题。因此,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通过逐步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包括特殊群体的合理、合法、正当需求,有利于引导社会发展更加充分和均衡。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随着社会多元化与高度异质化的发展,政府独揽所有社会事务已无可能,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组织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自组织的规范,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针对缺乏契约精神的失信行为,应当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严惩突破道德底线、丧失道德良知的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体系,推进信用信息整合、公开和应用,制定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和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对于社会矛盾,要善于应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大决策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法定程序,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进诉讼与非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建立规范完善的公众参与规则程序,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际效果。引导人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四、结论

法治不仅仅是华丽的辞藻装饰,还在于实在的践行。在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前提和基础上,重新评估法治社会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宽法治社会的研究空间,调整法治社会建设的策略和思路,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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