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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分析与研究

2019-10-18张耀心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缺陷

摘 要 取保候审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该制度的设立目的之一是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我们应采取各种措施以及修改相应的制度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缺陷

作者简介:张耀心,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51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

取保候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

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情形不明确

我国刑诉法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即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有期以上、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且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以上内容不仅范围较广同时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会被判处何种刑罚,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来说,是很难作出明确的判断的。若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判断失误,对于符合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的情形而未适用,反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该制度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了该制度,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也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同时,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等,条款中均未给出明确的约定。具体到个案中,这就很容易导致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其自行的主观判断作出决定,这亦较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现实中还存在著司法机关为了保障诉讼程序可以顺利的进行,其就尽量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制度,即便他们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仍会对他们采取羁押措施。

(二)保证方式不具有多样化

我国刑诉法只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取保候审的方式。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普遍会选择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很少人会选择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首先是因为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方便快捷;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频繁,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及熟悉程度在不断下降,而保证人保证一般都是熟人之间提供担保,因为人们处于非常熟悉的情况下,相互之间的信誉较高,在此种前提下,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才较容易实现。而且我国规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这样就造成了取保候审制度成了有钱人或者有权势的人才能使用的权利,而那些经济状况比较贫困的家庭或者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的那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完全无法被取保候审。而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则有多种保证方式选择。此外,我国尚未规定可以采用保证金担保与保证人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这同样使得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但因为没有保证金和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的当事人就无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三)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人欠缺合理的惩罚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话,将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并根据不同的情形,要求其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另行提供保证人,或者对其予以拘留、逮捕。由此可知,这些措施仅仅是对行为人在诉讼程序上的惩罚,力度并不能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产生害怕的心理。同时,在现实中,即使实施这些措施,也并不能达到发挥警示和预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的目的,进而就更不能达到对那些实施了更加严重违反该取保候审义务的行为人给予相当的惩罚措施的目的。

(四)对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实践中具体的执行机关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而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而真正有执法权的工作人员就更少了。同时,派出所并不是仅有监管取保候审当事人这一项工作,它还要维护当地的治安以及侦查工作等。显然,其根本没有充足的人力和精力来执行取保候审这项任务,从而形成了保而不管的状态。

三、导致该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一)观念上的原因

一直以来,有罪推定的理念一直影响着我国民众的思想。但随着人权理念在我国的传播以及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接受无罪推定这一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就是关于无罪推定的内容。但在实际中,在法院做出宣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这样不仅可以查明案情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且可以防止出现逃跑等现象,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其实是属于权利的一种,但是实践中,其更多的被认定为是国家的一种公权力,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依然是有罪推定的理念,正是因为这个观念,从而导致了我国司法上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象。以至于无法做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两者的平衡。

(二)司法工作者的素質原因

法律法规能够得以很好的实施,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司法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的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办案,合理地适用取保候审制度,该制度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实践中,为了更好的查明案情,侦查机关都直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的措施,从而获得相关的证据和线索。同时,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职业素养不够,没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对司法程序存在误解从而影响了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因为相关司法素养的缺失,使得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理解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方式以及监督问题等,这同样会影响该制度的适用。

(三)被害人的原因

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关系中最主要的就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不仅要查明案件真相做出公正判决,同时在此期间也要处理好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与案件的结果具有直接关系,其当然认为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则被害人就会难以接受,进而对司法工作人员产生怀疑。怀疑是否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了,从而才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同时其也会担心,担心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会不会是否会出现逃跑、销毁证据等现象,从而无法对其做出应有的处罚。正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因,同样也使得取保候审制度无法正常适用。

四、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种类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仅限自然人,而并未规定法人、社会团体等可以提供担保。但是社会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保证人担保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了。因此,我们应考虑将保证人担保的主体范围增加,不仅仅包括要自然人,同时应考虑法人、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担保其实就是信誉担保,因此只要保证人具备良好的信誉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而法人、社会团体等都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而成立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任务,其往往拥有很高的社会信誉,因此,我国应该考虑将法人、社会团体等增加成为保证人。

(二)增加保证金保证的种类并明确保证金数额标准

取保候审除了继续沿用现金保证外,还应当增加有价证券、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保证。在当今社会,很多领域的支付方式已经由现金转换为有价证券,同时随着具结制度的确立,采用现金保证的适用情况将会逐渐减少,因此,采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应当增加采用房产、车辆等财产作为保证。

对于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最低限额为一千元,并未规定上限以及如何确定具体的保证金数额的依据。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间的差异较明显,在西部一些贫困地区,一千元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是在中东部一些发达的省份,一千元显然微不足道,根本不足以起到保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应该在全国范围实行统一的标准,而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域发展情况确定不同的实施标准,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对那些选择保证金保证的当事人真正起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三)设立监督程序和救济制度

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是由公、检、法一方决定的,并不是由多个机关共同决定,同时该制度也没有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及监督程序。因此,我们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该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在该措施实施的前中后阶段只要发现存在问题就及时提出并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解决;同时,我们亦应赋予当事人复议、上诉等救济权利,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取保候审时,其应当享有被告知理由的权利及陈述和辩解的权利。这不仅可以防止独断专权、司法腐败的发生,而且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四)加大对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惩罚力度

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保证人和脱保行为人的惩罚措施和力度,根本达不到警示和预防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只有建立轻重相结合并且行之有效的制裁措施,才能发挥其真正的意义,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保证人应明确确定若其未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应承当的具体的刑事责任,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脱保行为规定具体的罪名,与其之前的罪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加重处罚。

五、结语

作为一项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刑法措施,取保候审制度能在实践中合法的运用,其发挥着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羁押或者羁押期限被故意延长的作用。因此,应着力解决现实中该制度客观存在的缺陷,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意义。笔者认为,我们应以现行取保候审制度为前提,结合具体实际,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完善该制度,使取保候审制度更大的发挥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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