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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2016-11-30庞龙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摘 要:犯罪嫌疑人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自始至终中不可缺少的一员。公安机关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掌握着刑事执法权并且代表了国家的强制力与威严,而在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莫过于犯罪嫌疑人了,在我国上千年来对于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思想沉淀中,经常会忽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保护与人权的保护。

关键词:公安执法;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

一、公安机关行使刑事执法的概念特征

作为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事执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时准确的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进行揭露、证实、处罚、改造等内容。而这种执法行为一定要遵守这几个原则:①全面深入群众的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③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彼此配合,彼此制约的原则;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执法时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⑥严禁一切非法手段收取证据的原则;⑦尊重少数民族并且使用其民族文字语言进行诉讼的原则;⑧各个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紧密配合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公安刑事执法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对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犯罪行为和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权性活动以及对部分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进行执行活动的总称。

二、我国公安在刑事执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所存在的不足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被动状况

在一个案件立案后,紧接着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的侦查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有责任去全面仔细的收集有关案件的证据,不管是证明有罪的还是无罪的证据,都要去收集。然而侦查机关又担负着侦查犯罪指控犯罪的重要任务,同时还有尽快破案、还受害者一个公道的职责,外部又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导致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往往会去主动收集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却忽略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的采集和收取。在公安刑事执法中,因为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等低位,所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一个相当被动的地位,缺乏相关能够对抗侦查活动的权利。在法理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公安机关近进行侦查活动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是处在一个当事人的地位和角色,拥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辩护权了。我们通过查看资料可以看出,在世界其他国家的诉讼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我们再看看我国的诉讼法律法规,这种对于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全面

对于人权的保护是全世界人民亘古不变的追求,而在我们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正义才是我们所追求的,而在公安刑事执法中,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执行,更多的还是要考虑到对于人权的保护。在近些年的冤假错案中,大多数案件的相同之处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与羁押过程中都收到了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摧残,甚至遭到办案人员的欺骗,最终不得不“承认”了所谓的罪行。这不但是在对法律进行蔑视,更是对人权进行亵渎,抛弃了对人权的保护。这样的做法不但不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违背了程序法正义的初衷。《刑事诉讼法》中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刑讯逼供而取得证据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价值取向上,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对刑讯逼供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在我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中,都在禁止这一非法行为。

三、完善公安刑事执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保障制度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其所应该具有的沉默话语权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会问到: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要依据事实回答,不得有任何虚假之言。因此在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词才是最直接、最令人信服的证据。这种定势思维的束缚,导致办案人员有时会不易一切代价的去取得与案件至关重要的口供,当然这也是冤家错案的源头,所以我们有把沉默话语权加入到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要与国际司法活动和国际刑事诉讼法相接轨,学习其他国家在这方面有关保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经验,进一步贯彻保护人权的理念。

(二)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想最初是由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所提出的,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与进步才成为了今天整个国际刑事司法所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上所想要达成的共鸣的,也是整个世界刑事司法界所想要追求的原则。其含义是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之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很明确的引入此项基本原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可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对无罪推定的一种应用。对于这种原理的应用,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和民主程度,也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这不仅仅是里程碑似的决定,更是凝结了法律人几千年来的聪明智慧与辛勤汗水。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在立法上完全确定无罪推定的适用,也没有健全科学的无罪推定制度和程序,还有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法律意识的不足,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我们应该首先在宪法中明确无罪推定对于人权保护的作用,然后将此原则详细记载于刑事诉讼法中,并且合理的、严格的建立相关机制,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使得我们的司法更加蓬荜生辉,让我们的社会安定繁荣,让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中,让法治的思想沁入每一个公民的心中。

作者简介:

庞龙飞(1991~),男,甘肃省兰州市人,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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