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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

2019-10-14李喜庆

西部论丛 2019年20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保障措施

李喜庆

摘 要:自《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在“惩戒犯罪行为,保护人民安全,尊重和保护人权”方面可以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制度彰显了我国刑事法治价值理念的重大进步,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无与伦比的地位。而且它还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公正。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本身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当今律师执业陷入每况日下的局面。因此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先得尤为关键和必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 保障措施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及其地位

(一)依靠法律手段法维护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权在所有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位置,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可以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得以实现。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于确保刑事诉讼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审判非常关键,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正义,但在中国许多被告人得不到充分的辩护。

(二)有利于公、检、法机关正确办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能够帮助公、检、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正确使用证据,合理精准的适用法律,对于公正的判决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能熟练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而律师却能为委托人提供诉讼权利保护,防止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也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分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主要的职责就是借助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为身陷刑事诉讼的公民提供帮助,从这点来分析的话,其权利应该是两个方面的,一方面是律师自身应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律师为他人所提供法律帮助时应该要享有的执业权利,就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律师自身人权得不到保障。律师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主要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可是就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情况来分析,我们却发现律师本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首先,就我国对于律师执业安全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依然还是没有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其虽然对执业律师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可是对于律师们的人身保护以及执业保障方面也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定,只是在《律师法》中提出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能受侵犯”,并不存在任何的可操作性。其次,形式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较重,其在工作过程中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和压力,更甚至还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打击、阻挠、干涉律师依法执行现象的发生,这也直接侵犯了律师的人权。

(二)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律师在进行控辩的时候,对抗性可谓是最为基本的特征,我国形式诉讼方式在改革之后虽然已经从基本上确立了控辩式模式,也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但是从本质上来分析的话还是能够发现依然还是没有脱离出职权主义的巢臼,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结构内在机制明显存在不平衡性,这也直接促使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首先,监控方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控方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很容易会促使审判出现不公正等情况,这个时候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效果自然也会大打折扣。按照控辩式诉讼结构要求,检察官与法官两者之间最好要具有严格的审判距离。可是,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然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所以两者之间的距离自然也就不够合理,法官在面对监督者的时候,甚至还会在审判过程中不自觉的向控方靠拢,这也就促使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了威胁。其次,控辩双方力量十分的悬殊,这也而促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之中收集证据的时候,其权利间接也会受到威胁。律师和国家追诉机关相比较的话,两者之间的力量可谓是十分悬殊,追诉机关掌握了各种先进的侦查设备以及技术,也可以依法进行搜查、讯问、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的时间相对而言也更加的充足;可是律师在进行调差取证的时候就十分的困难,得到的支持也较少,所以也促使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完善措施

针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完善:

(一)司法机关需要及时转变司法理念。假设观念落后于制度,自然会促使行动中的法律和纸上的法律出现缝隙,而制度要想真正得以正确发展,则需要及时更新司法观念,这也是制度落实的基础与前提。为此,要想真正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首先需要司法机关构建出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维护。在上述分析中我們就有提到辩护律师与国家司法权利对比而言,还是处在较弱的位置,再加上司法机关经常会将律师作为自己的天生对手,这也促使控辩审三方地位出现严重的不平衡,这个时候要想维护辩护律师权利,自然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转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与职责的保护。

(二)适当扩大辩护律师会见权范围。辩护律师阅卷权,是保证律师知悉案件情况、正确行使辩护权、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必要方式,应该说会见权不仅是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虽然新刑诉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这种会见权并不体现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开始审查起诉的时候才享有,另外,审查是否批捕的时候,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限制的,即此时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的范围缩小,只能向侦查机关讯问相关的进展,还有更加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律师的重要性并不重视,且往往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并不向辩护律师反应全部的案情,由于侦察机关的职能设置上的因素,辩护律师所能接受的案件信息也是有限,因此,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的会见权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但笔者也认为,在审查批捕阶段也应该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会见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促进司法公平。

(三)加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法条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进行了相关之规定,如,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对证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案件信息和在证据的获取的时候,经过证人或者其单位的许可,是可以进行调取证据和了解情况的行为,当然辩护律师也可以在调取法定机关保存的材料或者证据或者辩护律师不方便获取的材料时,是也可以去申请检察院和法院,并必须经过这两个主体的同意方可进行调查取证。此外,对于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一方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证人证言,此时必须经过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双许可。

(四)赋予刑事律师辩护豁免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的相关权利并没有进行保护,甚至还具有一些威胁的条文,像是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306条就是辩护律师最严重的威胁。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要想有效保障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可以赋予刑事律师辩护豁免权,尽快结合实际来进行完善与保护。

结 语

律师独立、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利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象征,一个国家对律师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该国家法治的建设情况。我国早已将依法治国列入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律师在刑事诉讼有着不可磨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刑诉法,赋予律师正当的权利,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王琳.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4):98-98.

[2] 窦雪玲.浅析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保障[J].法制博览,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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