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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保障人权问题研究

2017-01-17范蕾蕾

东方教育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辩护律师研究

范蕾蕾

摘要: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律师在参与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如何保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是实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与保障人权目的”的重要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对辩护律师申请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化,司法机关对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审判、执行的相关环节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这样才能最大化的的发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充分保障人权的作用。

关键词:辩护律师;保障人权;研究

辩护律师在为查清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所涉及的案件享有独立的辩护权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人权保护也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通过对贵阳市某律所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问题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调查,从而对如何保障刑事松诉讼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的人权问题,进行相应的探索。

一、律师在参与刑事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问题现状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随后又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律师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过程中的地位得到了正身。从此,《律师法》中赋予的执业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等相关权利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的支持。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又增加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同时又通过对证据的采纳、强制措施的采取等相关章节的规定,细化了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的相关规定,这就为辩护律师在参与刑事司法活动过程中保障人权的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阻碍着律师保护人权职责的行使。在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或犯罪嫌疑人患病严重丧失社会危险性的刑事案件中,执业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书时,往往很难得到支持。在侦查机关通过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过程中律师往往面对极大的风险。实践中在此情况下,常常由律师出面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的谈判,律师代表当事人对侦查机关的违法手段不予追究,来换取对被告人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贵阳市的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状况

刑事犯罪是触犯法律的最严厉处罚,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管家公权力机关对待刑事犯罪也最严格,特别是在政治与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尽早破案成为了司法机关的共同追求。因而,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法律的实际规定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律师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问题。课题组针对该问题在贵阳市抽取了某大型律所的经验律师进行了相应的调查。

(一)单对人权保障很少提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是对接受委托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所实行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是否有免除、减轻、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比较关注,至于出现侦查机关非法获取证据、超期羁押等相关的情节也都为整体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努力。关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生活的舒服与否,生病能否得到及时医治等相关的单独人权问题没有人过问。这就说明当前贵阳市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工作里律师还不能单独的体现出来。

(二)刑事案件中人权保障难度大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同时也担心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处于律师地位较低的问题,其自身也无能为力,只是能够希望尽早找到相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来摆脱其遭受被羁押的痛苦。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律师主动取证的情况很少,一般只是阅卷,针对元宗中体现出来的问题就就事论事,从而以卷宗中所体现出来的符合生活逻辑的法律事实,来还原案发的真相。同时,对于一些敏感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律师甚至会出现不愿接手、拒绝参与的现象。

三、完善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的相关建议

律师作为当事人直接委托的提供法律帮助,并在法庭上享有独立辩护权,因此其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充当者重要的作用。

(一)提升律师的地位

2016年4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建设一支过硬的司法队伍”的讲话中强调,要提高律师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要把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地位放在同一水平线。这样的话律师就能够敢发言,同时也就更好的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上,只有提高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才能为律师关注当事人的人权,为了当事人的人权而努力与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对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条件。与此同时,对预防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做出威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范与监督意义。

(二)强化律师执业的自由性

执业律师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努力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国家举行的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水平取得由国家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然后通过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年的实习,参与各地由司法厅与律师协会统一安排的培训,最后由各地市以一级司法局进行审核而颁发全国统一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本身的职业就决定了其独立性、自由行的特点。现行体制下,我国实行对律师的年度考核制度,该制度在各地律协的组织下由当地的司法局统一安排,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执业的自由性。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律师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对抗性,若律师本身又依赖于国家机关,甚至每个未来一年能否顺利执业都完全掌握在公权力机关的审批考核制度当中,其能够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而与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对抗,依法力争的表现将大打折扣。

四、结语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保障人权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取决于法律的保障,与具体相关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执行方面。为了使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能够付诸实践,必须进一步提升律师执业的独立性,改善律师的执业地位,从而才能使执业律师在保护当事人人权的实践中得到切实的改观。同时,为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赋予执业律师相当程度的救济权,才能使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实践化。同时,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实现的过程中,律师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的监督与警示作用,有利于司法队伍的纯洁,从而在整体上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宏伟目标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严军兴、侯坤.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问题与完善[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2]施鹏鹏.法国律师制度评述[J],当代法学,2010(6).

[3]田文昌.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作用[J],法学杂志,2005(2).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贵州民族大学与听君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课题(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保障人权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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