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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失范与规范

2019-10-11贾毅

中州学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

贾毅

摘 要:作为新兴的媒介技术和产业,网络直播因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和迅猛的发展速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同时也因失范传播引起社会广泛诟病,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治理之道必要而紧迫。归纳梳理网络直播的失范现象可见,存在自我式传播失范和传播主体间传播失范两种框架。网络直播的失范治理,应坚持先管理再治理、自律和他律同行、内向式建设和外向式管理并进、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理念,从技术控制、人文规约、社会法治这三个路径进行规范。

关键词:网络直播;失范传播;直播治理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8-0167-06

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快速发展并广受关注的媒介传输方式和互联网文化产业。它赋予了公民开办电视台的权利,是对公民话语赋权的再次升级,开启了“公开展示”“远程交互”“视听贸易”的新纪元。但是,网络直播也一直伴随着各种低俗、虚假、暴力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非正常化符号几乎成为直播和主播的身份象征。《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指出,要繁荣中国文艺,需要推出更多文艺精品。该意见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网络文艺,强调要加强内容管理,创新管理方式,规范传播秩序,让正能量引领网络文艺发展。约翰·菲斯克指出:“人们从社会体系中得出的意义和他们追求的快乐最终对社会稳定与否起着决定作用。”①因此,基于社会的健康、直播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对网络文艺的定位和要求,有效治理网络直播行业必要而迫切。

一、网络直播失范的表现

网络直播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音视频技术的融合,使人们有幸传播和接收没有经过重新组合的信息,带来了人类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改变,是网络媒体对现实社会最形象化的延展。实时人际传播的特点,使网络直播成为到目前最有“温度”的媒体。但在“高温”之下,显现出各种有意或无意、主动或被动的失范传播。

“失范”这一概念由社会学家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首先提出,他将失范解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社会成员自由无度和行为的混乱。②网络直播失范可以认为是在网络直播空间因各类表达主体的言行与规范体系发生紊乱而导致规范和约束功能丧失呈现出的无序化状态。

表1从传播主体——主播和用户的视角,对网络直播现有失范现象作以归类总结。从表1中可见,网络直播从“言语不当”到“行为混乱”,从“违背伦理”到“严重违法”,失范的具体形式和呈现样态五花八门。由于网络直播是不经修饰的视觉化呈现,真实度高,易于接收,因而失范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力度大。在目前的直播技术中,主播拥有丰富的视听传播手段,而用户使用的弹幕传播表现时间和显示度有限,因此主播的展示性失范表现更为鲜明。但直播中主播和用户均是具有传播权利的主体,也是两个具有交互变化的变量,且互为因变量和自变量。平台是具有可变性的衡变量,可变是因为平台具有随时改变其规则、体系的权力,衡变是因为无论怎么变化对同一时刻的平台主体都是一致的(见图1)。

直播主体存在以下两种失范传播框架。

第一,自我式传播失范。这是一种原发型失范行为,指传播主体为满足自身各种需求,同时个人思想缺少规约或对行为风险缺少判断而产生的传播失范。这种类型中,主播的失范表现行为比较多样,从着装不雅到直播杀人;用户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言语污垢。其按照角色行为又可分为两种:一是自我表演性失范,传播主体是内容呈现主体,言行失范,并被播出;二是自我播出性失范,传播主体拍摄并传播不健康、不合法或没有合法拍摄权利的信息。直播平台给予人们巨大的传播权利和创意空间,从身体本身到空间万物均可以成为创意和传播素材。但一旦信息符号超越社会规范,创意就变为过失,获得了关注亦是在哗众取宠。

第二,传播主体间传播失范。这是一种突发型失范行为,指两个及两个以上传播主体在互动过程中,在共同勾勒的空间场景中,逐步升级交互尺度产生竞合关系,最终在无意识或不能自控的情境情绪中发生失范行为。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作性失范。如用户通过打赏升级不断对主播提出诉求,主播为了自身获益不断满足各种诉求,直至踏过底线;与此相反的是,主播为了吸引用户努力做各种表演,而“金主”不断迎合,最终走向失范。二是冲突性失范,指传播主体间因信息不融洽而引起的摩擦,如互相对骂、说粗话。冲突主体可以是主播与用户、主播与主播、用户与用户,可以是两人之间的单一矛盾冲突,也可以是多人之间的复杂冲突。无论是合作性失范还是沖突性失范,都是传播主体自我欲望和素质的表现。

两种失范框架之间存在很强的交叉性,原发型失范在传播过程中也会因为互动发生没有事先准备的失范行为,突发型失范行为也是因为主体缺少公共认知和规范传播的意识,而平台的任何变化都会对端口进入者同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二、网络直播失范的缘由

1.现实需求是内在动因

使用与满足理论认为,人们接触并使用媒体的原因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需要与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均有关系。网络直播提供了超越传统媒体和个体于现实世界可触范围的视听元素和个性服务,满足了人们诸多心理和精神诉求,包括好奇心、认同感、存在感、荣耀感、快乐感等,带来了诸多新体验;超清晰地展示了媒介依赖理论,即受众依赖媒介提供的信息去满足他们的需求并实现他们的目标。涂尔干认为,个人的欲望是无穷的,获得是刺激需求而不是满足需求。让·鲍德里亚也有类似观点,他认为消费与需要是对立的,因为事实观察告诉我们人们的需要似乎很难停止。因此,主播们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断满足用户需求,不断探索真正的或所谓的创新,突破阈限,倾情上演各种不惜触碰底线的真人秀;用户为了获得满足而没有诉求边界,双方同时产生“行为上瘾”。所以,网络直播是以信息交互为手段对各方多种利益的获取和诉求的满足。

2.暴力收益是内在动力

由于网络直播没有交易次数、额度、时间的限制,所以一次直播的收益介于零到无穷之间。网络直播人提供的视听内容与用户满意后的经济投入形成完全没有边界的交易。而超出常规的内容叠加各种套路的运用,就会不规则的溢价,多次查处证明涉黄直播收益回报极高。“净网2018”专项行动侦破的最大一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观看的会员达350多万人,涉案金额估值高达2.5亿元。③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有些直播平台不仅默许涉黄直播,还主动把涉黄直播进行推荐,甚至平台出钱鼓动主播传播涉黄内容以吸引人气,并以不断变换“马甲”或转移地点的方式逃避监管。

3.无把关人互动型传播模式是技术原因

网络直播是被拍摄对象在同一时间被传输于终端播放器呈现给受众的传播方式。在广播电视媒体中,直播技术一般用于对时效性要求很强的新闻节目和对重要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大多数节目采用录播形式,可以保证节目质量,并易于把关安全播出。而全民化主体传播的网络直播,却没有审核与把关机制,甚至没有剧目彩排或准备过程,个人尺度和态度成为中控,个体经济利益和身心需求成为主导。另一方面,网络直播不仅实现了互联网固有的节点连接节点,还实现了节点主体间即时性面对面互动,实现了不同空间社会主体的共在,把“人机交互”升级到以机器为中介的“人人交互”时代。正因如此,直播间所有文本都可能是协商的结果,媒介制作者和受众在互动传播中角色界限模糊。“社交媒体提供了相互的社会参与和情感支持是其吸引人们的原因”④,这也是公众热衷于使用网络直播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主播为中心的人际网络中,任何两个节点均构成互动线路,并即刻影响整个传播网络的走向、频率、氛围等。这种互动方式和连接机理实现了从物理触碰到心理呼应,也诱发激情、导入冲突。表象的“信息与信息”和最终的“服务与购买”是直播的两种互动模式。互动传播与服务消费并行,礼物与服务之间进行的物质和情感交互充满了游戏的不确定性和娱乐性。再加上直播空间没有现实社会中熟人交往和文化风俗的顾忌,情绪、情感、思想完全放纵,大多数传播主体又缺少传播素养训练和法律知识普及,互动过程就夹杂着各种合理与不合理的事实、意见与情绪,网络直播间成为有序和无序信息展示与冲突的舞台。

4.直播平台的系统设置是外部原因

直播系统中不需要收视率调查,粉丝人数、直播间人气、本小时/本周排名等实时显示,“贡献榜”“粉丝榜”“贵宾席”等一目了然,直播平台尽最大努力把用户的投入和主播的资源可视化、竞赛式地展现。对用户的奖励是自我设定并给予的荣耀,如贡献榜中高高在上、特殊出场仪式、发言特权等,形成用户与用户、主播与主播之间的直接比对。各网络直播平台各自设定的、为其所需的公开化评价系统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把对主体的评价和激励同时完成。布尔迪厄认为:“在各个场域中的行动者之间的斗争,决定于各个行动者所占有的社会地位,决定于各个行动者的‘生存心态结构及其实际活动能力,也决定于各个行动者在斗争中所采用的策略。但这一切,都同行动者所握有的各种资本的性质、类别和总量相联系。”⑤于是,网络直播平台中就出现“人有多大胆,粉有多大产”的现象。

三、网络直播失范的治理难点

网络直播的失范传播是技术条件的允许、内部动机的存在、外部环境的诱导、心理需求的满足和经济利益的获取等多因素共同碰撞的结果。因此,网络直播具有很高的传播风险,治理难度大。

1.无序言行易于生成,不可预知

作为一个媒介平台,网络直播存在着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内生风险是供应链条元素或产品制造的高度不确定性,包括产品供给主体的自由性,直播平台的自由选择性,产品生产地点、时间、方法的随机性,工序的无规则性、无流程化,等等。外生风险是使用人和传播内容不确定。风险最可能来源于不可知、不可预测的因素,风险控制的难点也正在于不确定性。主播与用户均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公同建起临时性会话语境以实现群体性传播,且群体构成随意、不稳定,成员的数量、身份、背景、兴趣爱好等诸多元素均不固定。每个个体独立决策,进入或离开、对话或沉默、合作或冲突均随机随意。所有成员共同营造了一个高度流动性的动态型社区和复杂网络系统。而且网络直播个体基本是非职业传播人,风险识别和规避意识或能力有限。这些因素的总和必然意味着网络直播空间高风险且高度不可预测。

2.信息快速流通,不易控制

直播向来是最令电视人紧张的播出方式,因为瞬间流逝不能修正,一般要做充分的准备,甚至模拟演练。网络直播不仅具有音视频流媒体生产即输出的特点,还有互动的特性,这就造成信息传输通道中没有或难以布设风险防控点。信息不可预知又一闪而过,行为主体都可能毫无准备,在各种环境因素激发下即兴传播。网络直播是一个过程,用户消费也是一个过程,风险点存在于整个过程中,是一个过程性隐含元素,是否会发生、时间长短、频次高低、尺度大小等都是未知数。再加上網络直播并不像电视节目的播出受到多工种制作、播出程序、播出时段等因素限制,而是想播即播、播了再说,把供应链缩短为零,或者叫聚合为一个点,因此,前期安全评估或检测的可能性也很小。这就使得很多互联网内容审查机制难以执行。而视频的特点是播出即存在,采取监测删除阻止其继续传播的方式亦不适用。

3.失范种类纷杂,难于辨识

由于直播空间可以提供人类已有的所有类型的传播符号和以世界任何景象作为直播景观或场景的可能性,传播内容达到极致化丰富,但没有也不易做出统一规定,这就带来失范表现种类多、维度多、辨识难度大的后果。风险识别是风险治理的开端和基础。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但从后来的发展情况来看,各种游走于违规边缘甚至违规的网络直播活动从来就没有中断过。

4.投入成本低,风险成本小

无论是进行经济活动还是社会活动,成本与收益间最大化比值是人类必然的追求目标。人们一般会在行为实施前衡量风险收益,在犯错或犯罪成本低而收益可能会很大的情景下,往往会铤而走险。目前,网络直播人投入的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心智成本和体力成本,而这几种资源个体普遍拥有且损失可承受。而直播平台除此之外,还要投入有限的平台建设费。而承担的风险,目前一般就是关闭直播平台、清理用户账号、封禁违规主播账号、纳入永久封禁黑名单等。亚当·奥尔特说:“人的行为部分受连续不断的条件反射式成本效益算计所驱动。一旦好处压倒成本,人就很难不反反复复地去做它,尤其是该行为又恰巧击中了人的神经乐符的时候。”⑥

四、网络直播的治理理念和路径

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产业,须先“管理”,后“治理”。即先是运营发展的视角,后是问题整治的视角。管理到位、发展有序,本身就是对治理对象的弱化,但面对问题时,治理必不可少。没有强有力的治理,就不存在有序的管理。“治理是将不同公民的偏好意愿转化为有效的政策选择的方法手段,以及将多元社会利益转化为统一行动,并实现社会主体的服从。”⑦互联网治理一直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受到政府的、市场的、技术的、主体间的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和作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认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⑧。

基于网络直播的传播特点和治理难点,笔者提出自律和他律同行、内向式建设和外向式管理并进、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理念。

所谓自律是行为主体基于自觉、自愿的基础来规范自我行为,包括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具有柔和、灵活、高效的特点。直播主体数量巨大,自律是基本要求和保障。他律是指受到除本体外的行为个体或群体对本体的直接约束和控制。从网络直播目前的混乱程度和表现形态来看,他律的介入非常必要。

所谓内向式建设是指直播平台内部通过一系列调节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传播景象,包括主播上岗要求、直播功能设置、成立平台监督委员会、平台义工队等。外向式管理是通过外部相关机构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管理,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监管机构等。

所谓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是指与网络直播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组织、个体相互协作,共同治理。协同的主体间是一种非结盟式联盟。而无论是基于什么治理理念,主体责任人都必须明确。直播人是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人际网络中心节点,直播平台是接入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理应成为主要责任主体,对他们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以及经营行为负责;用户参与传播,是次主体责任人。而治理对象或者说失范主体同样是以上三者。网络直播的社区安全与健康文化,需要多个群体、多种手段、多层保障,主体间联合治理,治理各个环节,多主体、多中心、多向度、交互式将网络直播系统优化、调解、控制,形成自组织治理效应。

在这种共治理念下,直播的治理模式即为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模式,包括技术、人文、法治三个层面的路徑交叉使用。

1.技术控制

技术层面是传播权利赋予或剥夺的基础,可以宏观上影响谁传播(Who)、怎么传播(How)、传播什么(What)、传播速度(Speed),即从技术层面设置传播人门槛,供给传播手段,过滤传播内容,调解传播速度。平台功能和使用方式的设置直接影响到使用行为。视频直播传输在当按下摄影的功能键时,云端会同步抓取、同步存储、同步传递,延迟不会超过两秒。这在技术上给平台监管方造成了很大困难。目前,技术上可以实现对关键画面的拦截,但无法对动态视频进行拦截。技术上可以预先设定某些常见的敏感画面实现画面拦截,但不在设定范围内的画面就难以拦截。因此,需要更敏锐的传播人身份筛选和辨别技术,需要更迅速、更全面的传输监控技术,从传播源头到声画曝光之前均实现有效调控。

2.人文规约

人文层面是指自我认知与管理,包括行业自律和个体自律。自律是一种美德,是道德素养水平和自我管理能力的体现,也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治理手段。主播实名制认证和主播黑名单制度,是目前对直播入口的主要控制方法。但这种事先备案、事后清除的方式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精神和价值层面的上层共识应该成为治理的基础,从意识形态方面建立“共同愿景”,平衡长久的发展机遇、当前的商业利益诉求和社会责任义务,正视行为的边界与导向,让所有直播参与主体形成构建优良传播生态的共同愿望或理想,拥有共同的价值和使命。源于“霍布斯丛林”极端自由的“自律”,既是主体对自我的约束,也是主体对自我的保护,是以保护共同利益为目的的有效性“约束”,可以降低不确定性、摩擦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共同收益。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指出:“比揭露还要积极进取的方式是鼓励信息提供者自律。”⑨

行业自律是产业性组织对企业及个人行为制定、实施的规范及规范化过程。直播业中的行业自律主要指三大核心主体:一是“直播平台”,平台对直播功能和环境的设置直接影响所有直播参与者的行为方式。二是直播艺人经纪公司——“工会”。工会是直播艺人的发掘方和推广方,对主播尤其是知名主播的传播活动有较多参与。三是“行业组织”,指与直播有关的各种组织。如互联网协会,主要是制定和执行整个行业的准则。行业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是行业自律的重要手段。三大行业主体交叉承担着直播社区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日常性监管和应急性事件处理。一旦行业形成统一规约,就可以从平台端有效降低传播失范和信息风险。对于每个传播个体而言,自律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技术创新和应用民主的社会环境下,互联网给予每个公民连接世界的传播权利,但传播权利与传播责任、传播风险并行。要想获得最自由的传播权利,就要承担最直接的传播责任。自律最终是所有主体之间、组织之间形成的一种隐性契约,需要共同维护。

3.社会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⑩社会法治层面是指所有利益相关机构和公民对直播平台的共同监督管理,对于违规行为按照制度和法律进行处理。机构包括政府、相关企业、行业组织这三大核心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如公安部、网信办、广电总局、文化旅游部、“扫黄打非”办公室等,对直播平台和个人进行监督与管理;直播平台、工会、行业组织既是自律的责任主体,也是他律的责任主体。已有的行业规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都可以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有效依据或参考。网民是互联网治理最广泛的可参与群体,用户是直播社区最直接、最灵敏的感应者,其监督是对主播和自身的双重保护。无论是常用的分级分类管理、黑名单管理制度,还是法律治理,只有多重主体机构和主体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发挥功能。而从法律视角审视,目前直播中的诸多行为,如传播恐怖、暴力、色情,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都已经涉及法律层面,依据法律法规治理网络直播必不可少。但是,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目前“无论立法数量还是立法质量,都不能满足我国依法治网的现实需求”B11。对于网络直播这一新生事物就更存在不能匹配的法律间隙,需要法律专家更多的适时而为、适事而为。

五、结语

网络直播无疑是科技发展过程中诞生的一个大众化创意平台,其产品生产和使用同时完成,同时具有非规则形和创意性。但由于缺乏科学而有效的规约,大量低品质的“创新”产品出现,“闯规”被视为“创新”。另外,网络直播现实显示了保罗·莱文森的观点——一切媒介的进化趋势都是复制真实世界的程度越来越高。现实社会同样存在着各种不端行为,不同之处在于现实社会人们多以隐蔽为原则,而类现实的网络直播世界则把所有行为公开化展示,于是影响范围大大增加。从很多学者认同的“共在模式”思考和已有的诸多事实反思,不难发现,人类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人们身体或心智的延展,但每一次摆脱自然束缚的过程也往往会带来困惑和矛盾。因此,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必须实现“技术归化”,“使其从陌生的、可能有危险的东西转变成能够融入社会文化和日常生活之中的驯化之物”B12。网络直播的失范传播是多种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在根本原因是技术支持、主体诉求,外部重要原因是平台助推、约束不够,也正因如此,对直播的治理有三条逻辑:一是科技逻辑;二是人性逻辑;三是管制逻辑。在清晰的理念或路径之下,还需详细的评价标准、激励措施、制度体系、法律条文等以具体实现。直播治理的表面一层是对传播方式和内容的管理,深一层是对人们的交往方式、社会行为、权利使用的管理,再深一层是对人们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精神追求的管理,宏观视角上是对整个社会复杂系统的管理,正如吉登斯所表达的那样——信息技术改变的是整个社会如何组织。直播治理的终极目标不仅是依法依规传播信息,更是协同优化资源,最终实现创新,创造产业价值。

注释

①[美]约翰·菲斯克:《电视文化》,祁阿红、张鲲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40页。

②[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4—15页。

③《嘉兴破获跨境特大色情直播聚合平台》,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9/18/content_7647240.htm?node=20908,2018年9月18日。

④Hyosun Kim. Whom Do You Follow?Examining Social Distance in Facebook Friendship and Its Influence On Brand Message Adoption.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2014, p.12.

⑤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8页。

⑥[美]亚当·奥尔特:《欲罢不能:刷屏时代如何摆脱行为上瘾》,闾佳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8年,第12页。

⑦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

⑧支振锋:《互联网全球治理的法治之道》,《法治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1期。

⑨[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第5页。

⑩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會精神上来》,《求是》2014年第1期。

B11许玉镇、肖成俊:《网络言论失范及其多中心治理》,《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

B12何明升:《中国网络治理的定位及现实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

责任编辑:沐 紫

Abstract:As an emerging media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live video streaming has been widely concerned by the society for its social significance and development speed, but it has also been widely criticized by the society for its anomie communication.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to comprehensively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ropose solutions. From inducing and combing the anomie phenomena of live video streaming, it can be found that two frameworks, the self communication anomie and the communication anomie between communication subjects, are existing. The governance of the anomie of live video streaming should take the governance concept of management first, then the governance, self-discipline and heteronomy simultaneously, introverted type construction and extroverted type management hand in hand, and participation of various subjects. It should be regulated from three accesses, namely, the technical control, humanities statute, and social governance.

Key words:live video streaming; anomie communication; governance about live video str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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