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刑民交叉困境及解决路径
——以集资参与人的权利救济与界限为视角
2019-09-23秦建刚郝文婷刘娇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9年4期
关键词:程序
秦建刚 郝文婷 刘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的刑民交叉困境,指针对集资人的同一犯罪行为,因现行刑民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及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民交叉案件时面临的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认定集资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判令追缴集资人违法所得,并返还集资参与人的处理,为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救济,而该种权利本质为民事权利。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刑民交叉的重合之处为对集资参与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本文以集资参与人的权利救济及其界限为视角,探讨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亟待解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刑民交叉问题之解决路径。
一、困境检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刑民交叉问题梳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刑民交叉,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就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实体方面,体现为刑民法律对投资本金及利息的保护;程序方面,体现为刑民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刑民裁判在执行程序中的协调。
(一)规定层面:权利范围外延差异
1.实体方面
依据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项,属集资人的违法所得,计算集资人应当退赔的款项时,只就本金退赔。已偿还款项,包含收益,均作为已返还的投资款本金扣减。因此,刑法仅保护集资参与人投资的本金。在民事领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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